殷迈
从9月1日起,国务院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正式开始实施。在新的《条例》中,医疗事故的范围明显加大,取消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之分,统称为医疗事故,且医院和医生在事故中的赔偿额明显提高。在此形势下,久被冷落的医疗责任保险在近期受到了各家医院前所未有的重视。
在昨天召开的“中美医疗责任保险学术研讨会”上,卫生部医政司医院管理处张宗久表示,新《条例》实施后,将使医患双方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但目前迫切的问题是,如何建立起一套好的责任保险体系,一方面使医疗风险得到有效的分担,另一方面也保证对患者的赔付落到实处。张宗久称,现在有关部门正在与中国人保、太平洋、平安等国内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积极接洽,就保险产品的费率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满足医疗机构及患者的需求。
事实上,国内人保等财产险公司早在几年前就开发了医疗责任险,但是这一险种在市场上的推广情况却并不理想。根据中国人保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数据,该公司自2000年6月开始在北京地区推出医疗责任险以来,共有10家医疗机构投保,保费收入300万元;共计处理赔案25件,已支付的赔款为80万元,平均每起赔案的赔款为3.2万元。造成医疗机构投保率低的原因在于,过去对于医疗事故的补偿较低,例如一级死亡事故的补偿额仅为3000元。而医疗责任险属于高费率险种,所以,在出现医疗争议的情况下,医院更愿意自掏腰包解决。
不过,新《条例》实施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保险需求将大大增加。首先,医疗事故从过去的三级增加到了四级,增加了“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一条,医疗事故的范围明显加大。同时,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各级事故的11项赔偿标准。另外,医疗事故的鉴定制度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长期以来医疗技术事故鉴定一直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而今后将由医学会进行,必然会减少有争议的鉴定结果的数量。随之而来的是,医疗机构支付的赔偿费用可能会大幅提高。
美国霍顿集团职业责任保险部副总裁梅狄向记者介绍,在美国,医疗事故引发的赔偿诉讼金额非常惊人。在霍顿集团过去处理的赔案中,有一起案例是孕妇在医院生产时,孩子的胳膊受伤并留下残疾,医院必须为此支付300万美元的赔偿金。尽管国内对一般性赔偿进行了封顶,但医疗机构仍有可能无法承担高昂的赔偿费用,运用商业保险手段规避风险成为了必然选择。
据悉,北京的很多大医院都已经有意向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目前正在进行对保险公司的选择。有关部门也在与保险公司商谈,确定更为合理的保费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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