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冀文海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除了保留企业破产法对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裁定的两种情况可以提出上诉外,还特别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破产宣告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级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对此进行审理,及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分析,这是新法规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一大突破。
破产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在性质上属于非诉确认程序,法律规定以一审特别程序告终。因此,过去法院只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和驳回申请裁定而提出的上诉,而对法院作出的破产宣告裁定不再受理当事人的诉求。这样,一方面导致当事人无法就破产宣告结果提出异议,难以完全体现法律公正性;另一方面,这为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借破产逃废银行等债权人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往往因为地方法院的一纸裁定就决定了银行等债权人无法追回损失,从而助长地方政府和企业“假破产”之风。如今,新法规的出台,允许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加强了上级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这对破除当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显得非常重要。
选择申诉而不是上诉程序,不仅仅因为现行法律对此没有上诉审规定。专家指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申诉的案件不影响案件审理,不影响破产案件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等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如果采取上诉程序,则破产程序就必须停止,可能影响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还有,因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债权人利害攸关,新法规也允许占一定债权额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分配方案提出申诉,程序上与破产宣告裁定的申诉相同。
据了解,企业利用破产、兼并、转制等形式大量逃废银行债务,在一些地方已屡见不鲜。据一项调查统计,改制企业中,有51%的企业逃废债务,逃废贷款本息占贷款总数的31%。在企业各种逃废债务方式中,利用破产逃债最为突出,而由此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每年约有数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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