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经贸厅有关负责人7月29日透露,近日已获得外经贸部的通知,明确广东开展外商投资物流业试点工作。与广东同时获准试点的,还有江苏、浙江两省及北京、天津、重庆、上海、深圳等直辖市和经济特区。
外经贸部通知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投资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允许境外投资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流通物流、第三方
物流业务。通知指出,境外投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设立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有从事所经营业务所必需的营业设施。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拟设立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或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陈辅)
《国际金融报》(2002年07月31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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