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本田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法院表示中外企业一律平等
本报记者李然报道 昨天,日本国本田技研株式会社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的专利行政案件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多家境外媒体记者到法院旁听。一中院副院长宿迟在休庭后表示,法庭上没有地方保护主义,中外企业一律平等。
原告日本国本田技研株式会社于1993年7月1日申请“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1994年6月1日中国专利局向其授予了该专利权。但上海飞羚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黄岩华日(集团)公司分别在1998年和1999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产品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宣告原告专利无效。
原告在法庭上认为自己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另一品牌的摩托车并不近似,在主要部分均有明显差异,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决定,维持其专利有效。而被告指出,原告强调的差异是从设计者的角度对局部细节进行的观察,不符合相关专利的审查要求。
休庭之后,境外记者非常关心中国法庭会不会偏袒国家机关和国内企业。对此,一中院副院长宿迟表示,法院不会受任何行政机关的干扰,国外企业在这里也会得到平等的“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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