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费尽周折终于与将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告上法庭的夏先生取得了联系。夏先生于1999年5月至2000年6月通过外汇实盘交易,本金加获利47万余美元,却被交通银行全部扣押。夏先生一纸诉状将交通银行告上了法庭。2002年7月12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有“炒汇超人”之称的夏先生独自一人坐在原告席上,没有代理人陪同;而被告席上只坐了被告的两名代理人。
辩论焦点
炒汇方法被质疑
在法庭陈述事实阶段,被告方交通银行讲述了夏先生的炒汇方法:其操作的基本程序执行了交通银行于事件发生之前颁发的《个人外汇买卖业务指南》所规定的操作步骤,但操作到电话语音提示的某一步骤时,持续按住电话某一按键,致使交易价格被锁住,待出现高于被锁住价格时,将该按键松开,完成交易,以此手法在短短一年内,获利加本金共得47万美元。夏先生称:当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西单支行发现这一情况时,以机器故障为由,拒绝其取款,以黑客入侵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派保安员限制其自由,还将其获利及本金共47万美元扣押,转入交行职工钟某的个人账户。
操作是否违反《指南》成为本案焦点
在法庭上,以上操作方法是否违反《业务指南》成了原告夏先生和被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争论的焦点。审判长问被告:“交通银行提供的《业务指南》上是否禁止这种操作?”交通银行答:“没有。”夏先生认为:自己正确使用了《业务指南》上规定的按键功能,那么由此操作而带来的47万美元就是其合法所得,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交通银行将其所扣押的47万美元归还夏本人,并支付利息。而被告交通银行则认为:夏先生在外汇实盘交易的操作中,故意长时间按住某键的做法,使银行的系统长期处于占线状态,交易陷于停顿,以此来获得的暴利,属于非法,因此,请求法院将夏的诉讼请求驳回。
在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审判长对双方进行了法庭调解。双方虽同意接受法庭调解,但由于夏先生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遭到被告方的拒绝,此案尚未达成任何结果。
双方证据
录音带成为原告之“矛”
在庭审当中,夏先生当庭出示了事发一年后,夏与交行当时参与者的对话内容的录音带。夏先生用这两盘录音带证明了钟某曾参与了转账手续。这盘录音带还证明,夏先生是在对方保安员的限制下,已处于精神崩溃状态时,承认了自己采用不正当手段操纵外汇交易系统。
被告以讯问笔录作“盾”
在法庭上,记者注意到,被告方交通银行西单支行一直强调夏先生已对其违规操纵交易系统的事实供认不讳,而夏坚持说:“那是在交行派保安员对我进行恐吓下被迫作出的,不是我真实意思的表示。”
交通银行出具的证据中认为:夏先生已交代了其通过操纵电话交易系统获取非法利益的违法事实,并向公安机关出具了悔过书,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在庭审过程中,夏一再强调悔过书所显示的内容并非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而是在受到交通银行保安员的恐吓,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情况下,为了尽快获得自由不得已为之的。
据夏先生称:钟某曾无意中透露,那47万美元已被转入他的个人账户中了。
被告交通银行则强调交行是在发现有人操纵系统,致使正常交易受到干扰时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银行保安员并未限制夏的人身自由。相关财产被转入钟某私人账户是无根据的。
质疑
利用银行漏洞是否合法?
庭审结束后,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的确没有任何法律或法规规定夏先生的这种炒汇手法是否合法,因此导致了在案件审理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同时,北京建行外汇交易专家指出,这显然是炒汇者在故意利用银行外汇交易系统的设计漏洞,钻了操作制度不完善的空子,2000年6月,各银行得知此事后,都相继对操作程序进行了修改。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部分汇民,他们对本案提出了一些质疑:首先,他们对于以一个按键操纵整个电话交易系统并在短短一年内获巨额利润感到不可思议;其次,银行擅自将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没收,他们感到自己的利益缺乏保障。
原作者:孙永剑 闫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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