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
谁最需要药品安全信息?当然是患者,是千千万万食人间烟火有着七灾八病的普通百姓。因为他们谁也不是金钢不坏之身,生病就得吃药,就得知道药有没有不良反应。这是普通的常识,可到了国家药监局有关人士那里,却成了一道糊涂的难题。有关人士对记者的追问不耐烦地说,“让生产厂家和专业人士知道就行了,老百姓是否知道不是很重要。”于是
,不该发生的事发生了。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的网站公布的“药品评价中心2001年工作总结摘要”介绍,2001年,该中心得到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涉及500多个品种的药品,其中存在严重不良反应和引起死亡的,具有安全隐患的品种22个。如一种苯甲醇溶液可能导致儿童臀肌孪缩症,陕西某村小学240名学生中这类患儿就有28例之多。从22个存在严重不良反应和引起死亡的具有安全隐患的品种中选出5种准备予以通报的,却最终被严格限制在药监、卫生系统和部分医疗单位,不仅没有向社会公布,而且连健康报的记者也没有得到这份通报(据2002年6月20日《南方周末》)。
所谓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一般说来,由于临床试验时间短、人数少等原因,许多发生率低、潜伏期长的不良反应在药品审批时难以发现。因此及时通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是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减少药害事故的一个有效手段。正因如此,中国于1998年加入的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药物监测合作计划,由各成员国共同发表、旨在促进药物安全信息交流的《埃利斯宣言》特别指出:“药物安全信息在社会各个层面传递时如果出现缺失,容易导致猜疑、误传及误导等危害,甚至形成一种风气:隐瞒、压制或忽视药品安全信息”。“对广大公众、患者和医务工作者来说,进行合理使用药物的教育,包括药物安全信息的说明,是至关重要的。”“评价及了解药物的风险和利益所需的一切证据必须公开,压制信息在社会各个层面的交流阻碍了人们达到预期目标,这种现象必须得到重视并予以克服。”
事实证明,通报药物安全信息,让广大公众知情,对于保障患者健康的权利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调查材料指出,发展中国家住院病人中的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0%—20%,住院病人总数中的5%是因为药物不良反应入院的。这样的隐患在中国正开始发生。早在2000年2月四川发生了十多位女患者服用“消核片”后出现药物性肝炎的可疑不良反应病例;2002年2月6日上海《新闻晨报》报道,上海市一名老人因服用某药品,肝功能受损后死亡,4月24日《杭州日报》又披露了一起类似案件,死者家属已向法院起诉,要求某跨国公司赔偿100万元。
可现实中,这样的安全信息却长期隐而不发,严格控制,不但患者无从知晓,甚至连很多医生都不知情。要真正杜绝不良反应的发生,进而杜绝悲剧的发生,难矣。为什么以药品安全监督为己任的国家职能部门竟然严重违背国际公约,甚至也违背自己的承诺,对事关人民生命健康的“非常珍贵”的信息隐匿不发,其原因何在?据称主要是怕老百姓知情后制药厂家受损。
其实,即使公开药品安全信息对于厂家也未必是坏事。相反由于预防在先,厂方倒可避免潜在损失。基于此,依据国际公约建立健全药品安全信息发布法规制度,及相关的隐报瞒报追究制度,实为当务之急。
《市场报》(2002年07月03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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