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马璐瑶北京报道】
38岁的陈某是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1998年9月在中国人寿投保了幸福安康(B)保险,风险金额为60万元,10期交,年交保费20500元;投保幸福长寿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50万元,10年期交,年交保费56000元。
被保险人陈某于1999年8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初次确诊为“结肠癌、直肠癌、右髋腰肌侵润、淋巴转移”。
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于1999年9月给付幸福安康(B)重大疾病赔款40万元,同时豁免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中国人寿北京市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经理多次代表中国人寿分公司到医院探望,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迅速组织理赔人员进行核实,目前被保险人腹部脏器功能严重受损,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已达到高残赔付标准,并上报中国人寿总公司核批。
近日,中国人寿北京市分公司赔付陈某幸福安康(B)保险20万元、幸福长寿保险100万元共计120万元已通过转帐划入被保险人陈某帐户中。累计已获得中国人寿给付赔款160万元。至此,被保险人陈某投保的幸福安康(B)保险合同终止,而陈某投保的中国人寿幸福长寿保险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27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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