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联合颁布《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对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并定于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机构和个人,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业务;有的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欺诈;有的巧立名目,高额收取各种费用;有的与境外雇主或中介人员串通,蒙骗我境外就业人员;少数不法分子甚至打着介绍出境就业的旗号组织非
法移民或进行诈骗活动等等。这些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境外就业管理秩序。为此,劳动保障部会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规定》将“境外就业”界定为“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明确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规定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初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许可证的审批发放。《规定》同时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办条件、程序、年审、注销、备用金制度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这项工作管理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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