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辅 发自广州
广州贝氏药业公司起诉中国卫生部在药品招标监督工作中失职一案,6月12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卫生部依法履行复议职责。至此,原告广州贝氏药业一审胜诉。
6月16日,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卫生部对此判决不服,将要提起上诉。
招标招来诉讼
广州贝氏和卫生部的纠葛源于一年前的一次药品招标。2001年7月,广州贝氏参加了广东佛山市医疗机构第一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会。一个月后中标结果公布,广州贝氏生产的药品“氧氟沙星”以每片0.5元的低价失标,而日本第一制药株式会社生产的“氧氟沙星”以每片1.612元的价格中标。
随后,广州贝氏向省卫生厅等部门投诉,认为承办招标的机构制定了一个不合法的招标标准,要求认定这次招标结果无效,并重新组织招标。广东省卫生厅在去年11月作出答复,认为“没有充分理由判定本次招标结果无效”。贝氏又向中国卫生部提起行政复议,得到的答复是:贝氏“向当地检察机关和纠风机构反映情况”。今年2月4日,广州贝氏一纸诉状把中国卫生部告上了法庭。
广州贝氏走行政诉讼的途径暂时找到说法,但贝氏能否重新获得1年前招标会的公正结果,目前还是一个疑问。即使卫生部愿意服从判决结果,卫生部和省、市等下级管理机构如何协调各方的监督职责,最终保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活动的公正性?
从记者获得的广州贝氏诉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看,该案引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如果具体讨论招标事件本身的法律依据,应该是2000年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但药品采购有其更加复杂的方面,并且带有政府采购的性质,广州贝氏要等到满意的结果看来还需要一定的耐心。
政府采购亟待法律规范
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的谷辽海律师向记者表示,广州贝氏药业参与的这件药品招标,如果有《政府采购法》的规范,将不会产生如此结果。
2001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政府采购法(草案)》,该草案所指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鉴于此,国内的绝大部分药品采购应该可以纳入此法的管辖范围。
有法律界权威人士已于最近公开表示,《政府采购法》有望在今年6月底、最迟7月初出台。然而,就记者所了解的情况是,此类重要法律法规在正式出台之前一般会向各级相关行政机构征询意见。而记者所接触到的这些相关部门人士称,此类文件他们连影子还没见到。
《国际金融报》 (2002年06月17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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