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汪令来报道:引起多方关注的广州贝氏药业公司起诉国家卫生部一案,昨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卫生部卫法监复发(2001)29号《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通知》;责令被告卫生部依法履行复议职责。至此,原告广州贝氏药业一审胜诉。
去年7月,广州贝氏参加了佛山市医疗机构第一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会。中标结果公布
后,贝氏生产的药品“氧氟沙星”以每片0.5元的价格失标,而日本某药企生产的“氧氟沙星”则以每片1.612元的价格中标。贝氏不服,认为承办招标的机构制定了一个不合法的招标标准,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招标结果应属无效。
去年9月,广州贝氏向广东省卫生厅等部门投诉,要求对这次招标工作进行监督,认定招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招标。省卫生厅受理投诉后,于11月16日作出答复,认为“没有充分理由判定本次招标结果无效”。
11月27日,贝氏向卫生部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按《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责令省卫生厅履行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工作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卫生部受理贝氏的复议申请后,于12月18日以卫法监复发[2001]29号文件通知贝氏“向当地检察机关和纠风机构反映情况”。
今年2月4日,广州贝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卫生部,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卫生部的“答复”(即卫法监复发[2001]29号文),因为这违反了《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贝氏还说,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进行监督管理是卫生部门的法定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具有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而被告以其不是唯一对医疗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为由不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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