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4月1日电(记者潘清杨金志)从今天起,上海将对处于混乱状态的机动车身“流动广告”进行规范。
根据今天起实施的《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发布机动车车体广告除了标注《户外广告登记证
》证号外,还必须标注广告发布单位名称和广告登记有效期。出租车只准许在后车窗玻璃底部以上,高度不超过15厘米的范
围内粘贴单向透视材料制
作的广告,公交车辆只准许在车身两侧和车尾部位(含后窗玻璃)设置广告,其它车辆只准许在车窗
玻璃以外的车身两侧位置上设置广告,但两侧车身面积(不含玻璃)的60%以上必须保留车身原颜色。
按照上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原车体广告发布期已满的车辆,必须完成全幅广告的清除,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
清除的,最迟不得超过《规定》明确的10天宽限期。
据悉,上海工商、公安部门将于4月11日起对未按规定方式、位置设置广告的车辆实施管理,并处以暂扣车辆行驶
证、罚款等处罚。对于未经工商广告登记擅自发布广告或逾期发布广告等违反工商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将由交通管理部门以
记录违章的形式移送所在区、县的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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