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广告发布情况2002年2月18日至3月10日,本市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对37家重点媒介单位进行了监测。这37家媒介单位共发布广告16993条,其中涉嫌违法广告136条,广告违法率0.80%。各类广告发布情况和涉嫌违法情况如下:
二、特别提示
一)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出产的“中华灵芝宝”(陕卫药健字[1996]00101号)于2001年4月22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文号为:国药广审(文)第2001040477号,有效期为2001年4月12日—2002年4月11日,广告内容为文字加图形。另于2001年4月25日办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文号为国药广审(文)第2001040547号,有效期从2001年4月25日—2002年4月24日,广告内容为文字。在此提醒各媒介单位的广告审查人员注意。严格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发布。
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月2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为核实各种广告证明文件的真伪,现将各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方式提供如下,如遇疑问,请与上述部门联系:
北京市卫生局 :www.bjhb.gov.cn
电话:63175277 (医政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www.bjda.gov.cn
电话:84551485 (市场处)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www.bjtcm.gov.cn
电话:84036774 (医政处)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www.bjgtfgj.gov.cn
电话:67186967 (市场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www.hd315.gov.cn
电话:82691106 (广告处)
三、 曝光台
《劳动午报》于2002年1月8日在22版刊登了“挑战癌魔”的专题报道,该文章中出现了不得出现的医疗机构详细地址、电话,介绍了医疗机构及其服务等广告宣传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有广告标记,与其他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广告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宣武工商分局对该媒介单位做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10000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2年3月14日
股票短信一问一答,助您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