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起诉国家卫生部一案,已于3月7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请求是撤销卫生部对其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
2001年7月,广州贝氏参加了佛山市医疗机构第一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会。中标结果公布后,贝氏生产的药品“氧氟沙星”以每片0.5元的价格失标,而日本某药企生产的“氧氟 沙星”则以每片1.612元的价格中标。贝氏不服,认为承办招标的中介机构制定了一个不合法的招标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结果应属无效。于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状告承办招标的中介机构人为制造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决佛山的本次药品招标无效。对这些,本报去年作过全面报道。
去年9月,广州贝氏由向法院起诉,改向广东省卫生厅等部门提起投诉,要求对这次招标工作进行监督,认定招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招标。广东省卫生厅受理投诉后,于11月16日作出答复,“认为没有充分理由判定本次招标结果无效”。11月27日,贝氏向卫生部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按《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责令广东省卫生厅履行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工作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卫生部受理贝氏的复议申请后,于12月18日以卫法监复发[2001]29号文件通知贝氏“向当地检察机关和纠风机构反映情况”。
今年2月4日,广州贝氏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卫生部,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卫生部的“答复”(即卫法监复发[2001]29号文)。贝氏认为,卫生部收到复议申请书并经过审查后,并未以书面形式告之其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决定不予受理,而是以卫法监复发[2001]29号文件通知它“向当地检察机关和纠风机构反映情况”,这违反了《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贝氏还说,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进行监督管理是卫生部门的法定职责,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该重视贝氏的投诉,应该切实负起责来,因此请求法院督促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本报将追踪报道这起诉讼的进展。(段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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