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
民生银行近日主动在指定媒体公告,其上海市西支行一信贷员涉嫌骗取1.08亿元信贷资金,并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就事件本身而言,民生银行毫无疑问应从中吸取教训,但从信息披露角度来看,民生银行自揭信贷风险,被许多人士认为是国内银行业迈出的难得一步。
关注银行业发展的人都能发现,国内银行不良贷款率长期高位盘旋,但主动揭示、分析的却寥寥无几。信息披露报喜不报忧的现象,使得市场参与者难以获得银行资本水平和风险状况方面的准确信息,监管者也难以准确判断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专业人士说,目前国内各类金融机构在财务报告、风险管理、统计制度等许多方面,透明度都相当低。这其中隐藏的风险和危机,在没有外来竞争者和流动性能够维持的情况下,可能不容易发作,然而,一旦客观环境改变,特别是我国入世后金融开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各种隐蔽矛盾就可能暴露。
从国际银行业的发展看,改善信息披露制度正在成为加强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则。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明确规定,为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建立一个稳定而高效的金融体系,市场参与者需要获得准确、及时的信息,信息披露是监管的必要补充。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严格来讲,还没有要求商业银行进行信息公开披露。上市银行虽然依据《证券法》、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进行信息披露,但从总体上看,与国际成熟的通行做法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可以说,我国的商业银行信息公开披露体系尚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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