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投诉人G先生叙述,这款大衣他是在去年末接到朋友H先生送的礼物。非常凑巧的是,几天后他就到大衣生产厂家——夏梦服饰有限公司的所在地温州市出差,事余闲逛中无意间发现该企业的旗舰店,就走了进去。
奇怪的是,这家旗舰店并没有他穿的这款大衣,该店的导购小姐说这里是企业所有产品的集中展出地,如果他穿的这宽大衣没有,就肯定不是自己企业生产的,而且他们察看, 他穿的这件大衣面料、里布、水洗唛、商标钉法和扣子样式等,都不是自家企业的产品,建议他到企业做识别鉴定。
G先生真的就去了夏梦服饰有限公司。厂家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很热情地接待了他,非常重视他的投诉,很多有关部门负责人看过大以后,才给他出具了据说是该公司有史以来第一份“假货证明”,全文如下:
证明G先生带来黑色短大衣来我公司投诉,要求辨认该短大衣是否“夏蒙”真品。经公司多人检查辨认结果一致肯定G先生带来的黑色短大衣是假冒“夏蒙”品牌的,大衣全部用料和我公司完全不一样,具体如;面料、里布、尺码标175/92A(我公司根本没有此标)、水洗唛、领标、胸标、袖标、纽扣以及商标的制作质地及钉法。特此证明。
夏梦服饰有限公司2001.12.28
G先生离开时,夏梦服饰有限公司表示,感谢他帮助自家打假,并许诺查到假货销售商和生产者还将奖励他。
就在G先生到厂家辨别的当口,他的朋友H先生又在北京其他商场买到了同样的几件短大衣。G先生为了证实这批大衣到底有没有问题,元旦那天第二次来到千里之外的“夏梦”厂家。
G先生二赴厂家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厂家态度已经发生了180度大转弯。
起初还是很热情,当G先生拿出详细调查材料,请厂家盖公章证实时,事情发生变化。一位副总察看商标和袖标后,断定全部是真的,而且怀疑是内部管理出了问题,曾经有北京的取过商标,他责备部下不该开出上一份假货证明,当然也不可能再给G先生开什么有关证明了。G先生等不起厂家的“过几天联系”,只好返回北京,处理他不幸买到的“真大衣”。
假大衣何以变“真大衣”
元月5日,G先生和H先生拿着厂家的第一份证明,到北京的XX商家投诉。该商场立即找来了夏梦北京公司代理人庄先生,庄先生承认大衣是在北京生产的,但是夏梦公司老板娘同意的。该商场负责投诉接待的L女士当场质问他:那为什么在挂签上不写产地北京呢?
到底是大商店,很讲信誉,也很守法,二话没说,按照当时商场的承诺,三倍赔偿了投诉人。
G先生和H先生继续再到其他商场索赔时,却发生了戏剧性变化——所有商场都接到了夏梦公司给“北京市各大商场”的“证明”传真,全文摘选如下:
北京市各大商场:
在贵商场出售的面料为90.9%羊毛、9.1%羊绒的藏蓝色、黑色夹克衫和大衣均为本公司委托外加工生产的“夏蒙”牌产品,其中衣服内缝商标为(两个商标的复印照片略)。
在此特别申明的是G先生2001年12月28日来公司投诉反映说:自己从鸡西买的短大衣,并说天水市场上有夏蒙假商标在卖等等。根据G的反映,我们没有经过技术部的仔细检验就认为是假冒“夏蒙”牌产品。G先生再次来公司反映引起我们重视,经技术人员仔细查验,对照商标辨认,查对结果认为:大衣上的商标不是假冒而是真的,特此证明和澄清,请有关部门核定。谢谢!
夏梦服饰有限公司元月七日
假大衣突然又变成了“真大衣”,索赔当然遇阻。
G先生他们几次交涉提出,按照法律规定,即便这件大衣的商标是真的,但是北京生产的大衣却标着产地温州,已经明显构成了生产者和产地欺诈,还是应该加倍赔偿。可是商家告诉他,他们已经又接到厂家的新“证明”,这次证明的是厂家授权委托在与自己同一城市的另一家企业生产的这批大衣……投诉人说:厂家的用意很明显,堵塞自己前二份证明和北京分公司庄先生的“漏洞”。
“假作真时真亦假”
G先生承认自己在去厂家取证时留了个心眼,担心厂家和北京供货商有“猫腻”,所以谎称是在鸡西买到的。他认为,自己拿去检测的大衣真的就是真的、假的就是假的,与消费者在哪里买到的没有关系,总不能同样的大衣,在鸡西买到就是假的,在北京买到就成了真的吧?消费者采取的取证手段与厂家造假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厂家总不会因为他取证时没讲真话,就故意产地欺诈吧?G先生他们到余下的三家商场投诉未得到解决,于是又到一家专门为消费者维权的报社提供投诉线索,请求记者帮助披露厂家的欺诈行为。记者打电话到厂家调查,厂家很快又给报社发来一份传真。
传真中先是“揭露”了G先生撒谎取证的种种“行径”,最后说:“综上述情况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我们2001年12月28日出具证明是不够慎重,让对方有可趁之机,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二、G的行为不是真打假,而是在钻孔(空)子敲诈,应该予以揭露批评。”
报社记者要他等几天再想办法和厂家联系协商。但是G先生他们等不了,他们是外地的,还有很多事情要做,便全权委托王海在线投诉部帮助维权。王海在线投诉部在请教专家律师后,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很快做出了法律意见:
1、该大衣厂家已经承认不是自家生产的(先后三份证明都证实了这一点),但是大衣挂签制造商的厂名上却使用了“夏梦服饰有限公司”的厂名,这是生产者名称欺诈;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2、大衣挂签标明的产地与事实不符。厂家发给北京各商家第二份证明,称大衣是授权委托温州市的“飞雪迎春”公司生产的,即便真的是这样,也依然是产地和生产者欺诈,因为在大衣挂签上标明的厂家和厂址是商标所有企业“夏梦服饰有限公司”的,实际上却是非商标所有企业“飞雪迎春公司”生产的产地绝非“夏蒙”大衣挂签注明的“温州市机场大道”,这就是产地欺诈。
3、“夏梦服饰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说法很牵强,他们既没有出示相关的授权的委托证明,也没有提供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即便这批大衣确实是“夏梦服饰有限公司”委托出品生产的产品,都不影响上述两项欺诈事实的成立。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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