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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分析:中国征信业亟待发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3月06日 11:35 国研网

  征信是指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企业征信业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市场体系、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为,在经贸活动中,地域差异和信息不对称导致合作双方互相不了解情况,由于信用状况信息的不充分给交易双方带来许多麻烦,也给一些欺诈行为以可乘之机,使得社会交易成本上升,一些企业吃亏上当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委托一个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通常成为征信公司)对合作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和信用咨询,可以使交易决策更有依据,从而保障整个交易的顺利进行。

  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现状及其运行特点

  企业征信业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已经有170余年的历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规则体系。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经过10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并呈现出一定的运行特点。

  1.行业规模初步显现。目前,中国国内企业资信调查专业服务公司大体有三类:一类是中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目前有40多家,以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资信咨询公司和上海中商征信有限公司等公司为代表;第二类是外经贸系统、国家统计系统和国家工商管理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系统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有关机构;三是已进入中国的外国征信公司,如邓白氏公司、ABC公司、TCM公司等,均已在中国大陆设有分支机构,并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一些国外征信调查机构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已占有中国国内企业征信市场的较大份额,具有了相当强的竞争能力。

  2.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我国的企业征信服务行业是在政府驱动下(当时是在对外经济贸易部的直接支持和领导下)起步的,但是目前的企业征信市场上,各征信公司均采取商业化运作方式,不同类型的征信公司均是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展开竞争,向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资信调查报告。一些行政机关下属的征信机构,在业务运作上也基本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3.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虽然目前国内征信市场上有数十家各类征信公司并存,但是从业务数量和征信规模来看,经过几年来的激烈竞争,征信市场的集中度相对较高。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美国邓白氏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台湾的中华征信所在中国的分公司中领公司等几家公司已占据了全部市场份额的80%左右,其他各种类型的公司占市场份额不足20%。另外,部分商业银行自身开展了对贷款企业的征信,并相应成立了自己的征信部门,也占有征信市场的部分份额。

  4.征信市场的开放度比较高。在对企业征信服务行业机构准入管理方面,政府按照信息咨询企业的标准进行工商注册管理,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方面迄今为止没有出台任何管理规定,仅在业务归口管理方面指定由国家统计局民间和社会调查管理处负责。而且,政府对该行业实行了比较宽开放政策,即政府在企业征信行业的外资机构准入方面没有任何特别的控制,只是在业务管理上,国家统计局对外资企业征信公司进行规范,规定只有国家统计局授予涉外企业调查许可证的公司才可以开展企业资信调查工作。

  5.机构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国内几家规模比较大的征信公司,其年营业收入也仅有1000万元左右,这和国际上大型征信公司年营业收入10亿美元左右的规模相比相差甚远。如邓白氏公司1998年实现产值21亿美元。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征信机构从业人员较少,通常为几十人,有的征信公司仅有几个人,而且这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重不高,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制约因素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征信行业无法可依。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的规定制约了商业银行向征信公司开放企业信用数据。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征信公司信用数据的收集与利用。

  二、信用数据的封锁成为企业征信服务业发展的瓶颈。

  从国外征信行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征信行业能否健康迅速发展,关键在于该国有关企业资信方面的信息和大多数数据能否比较“透明”,能否通过合法的、公开而有效的渠道被合法的征信公司获取。

  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委、银行等政府和业务部门,当然还有相当一部分信息和数据直接来自于企业。从目前各政府部门对征信公司开放数据情况来看,只有工商部门基本实现了部分信息数据向公众开放,但开放的数据不完整,目前只有企业注册数据的开放,企业年检数据还没有开放,而且各地区工商部门开放的程度也不一致。另外,有些部门的数据是有偿开放,但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

  在现行的数据管理体制下,目前各征信公司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获得企业信用数据:一是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二是通过到被调查企业调查;三是通过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渠道。

  总体而言,我国企业资信数据基本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对我国企业征信行业造成很大影响:一是企业信用数据收集困难,征信报告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二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破坏了征信行业的市场秩序。有的征信公司利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特殊关系,顺利地低价获取相关资料,而有的征信公司却没有这种“天然”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三是数据收集成本较高,征信公司步履维艰。由于我国缺乏信用信息开放的相关法规和制度,一些政府部门和业务机构没有开放其拥有的企业资信数据,即使开放,收取的费用也较高,造成征信公司盈利微薄,制约了征信市场的发展。

  造成我国企业信用数据封锁的其主要原因: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开放无法可依;社会信息系统发展滞后,征信数据资源缺项太多,收集和协调征信数据的技术手段落后;国有企业众多,存在征信数据保密的传统;征信数据资源被一些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垄断制约了征信数据的开放;征信数据的市场价格难以把握,导致信用信息收集成本过高。

  三、行业自律不足,执业技术规范不统一。

  发达国家的企业征信行业均成立了行业协会,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等。目前我国征信行业尚没有行业协会,因此行业内缺乏自律机制。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以及制定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如征信报告格式标准、数据库建立标准等)和执业规范,保障整个行业的利益等都不能提上日程,严重制约了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

  促进我国企业征信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面艰巨的系统工程,当务之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我国企业征信服务行业的发展。

  一、加快立法步伐。参照其他国家有关信用立法的经验,结合中国信用立法的现实情况,中国在企业征信方面的相关立法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是修改或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者进行惩罚;二是尽快出台企业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案。在修改《商业银行法》时,应该明确规定,何种商业银行的数据可以开放,商业银行数据的取得、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商业银行数据商业化的原则界定,数据商业化的经营方式等。制定新的信用立法,首要的应该是出台“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新的立法应该明确,企业必须开放的数据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对公众提供不真实数据的惩罚,另外还应明确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

  二、充分发挥政府的重要作用。政府在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应是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而不应参与主办征信机构,否则就失去了征信服务的中立、公正、客观的性质。具体来说,政府在促进征信服务行业发展中应发挥以下职能。

  1.依法向社会开放所拥有的企业信用数据。各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委、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以保障一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征信数据开放的通行作法,如部分国家将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2.对企业征信服务业进行行业管理。行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执业规则的制定等内容。根据企业征信服务业的特点及国际的实践经验,本人认为,政府对企业征信服务业的行业管理不宜介入过多。企业征信服务业是一个相对充分竞争的市场,从其性质上来说,该行业属于信息咨询行业,服务对象仅限于委托企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其提供的信用调查分析报告仅供委托企业参考,不构成公众投资决策的依据,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企业征信服务业在市场准入(包括机构准入和人员准入)方面应该是开放式的,可以按照国家对信息咨询行业的管理和规范方式进行工商注册及年检。而在行业技术标准及执业规则等方面,政府主管部门(目前为国家统计局民间和社会调查管理处)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

  三、加快建立与完善征信行业信用数据库。根据国外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的经验和我国的现实情况,我们认为,我国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应该分为三个层次建立。

  1.政府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目前,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资信信息。为促进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以完善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这些政府部门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政府组建的这些数据库可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开放,但是价格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此外,政府管理部门也应当根据企业征信需求建立一些专门的企业征信数据,为企业提供服务。例如,日本通产省专门斥巨资建立了“海外企业数据库”,记录每个与日本企业交易过的海外客户信用信息资料,专门供日本商社对外贸易合作时查询使用。

  2.行业内的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运行。由于企业的交易活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在同一个行业范围内,企业的信用资料较为集中,因此,以行业为主形成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是征信服务的另一个重要形式。在行业内资信数据库的建立方面,各行业组织(协会)应承担起本行业内企业资信数据库的职责。由于行业协会一般来说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力,因此,在国外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能中,企业征信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是以自愿和互换的原则进行的。例如,在某个细分的行业内的企业中建立“信用交换机制”,凡是加入该组织的企业,均须将自身的信用资料及有关的信用记录提供出来,以此享有查询其他成员的信用资料的权利。行业内的资信数据库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非会员开放。

  3.征信机构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由专业的资信调查公司、信用评估机构建立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是目前国内外企业征信数据的一个重要来源。这些机构由于要给客户提供规范的资信调查服务和信用评估服务,因此,其建立的资信数据库具有数据量大、信息齐全、信息更新较快的特点。目前国内各征信公司均建立了自己的征信数据库,但由于建立这样的数据库需要可靠的数据来源和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征信机构有能力建立一个满足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的资信数据库,因此,对征信公司自身而言,今后应该加强这方面的投入,扩大自己的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有关数据。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我国目前没有设置信用管理局这样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而且将来也没有必要专门设立这样的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成立中国企业征信行业协会显得特别迫切。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订征信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等。

  五、惩罚机制的建立是征信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就征信行业的惩罚机制建立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时间长短不同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对诬告、诽谤者诉诸法律。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赵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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