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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药品限价 贝氏药业状告国家计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3月01日 13:45 南方周末

  本报驻京记者庞瑞锋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在于被告,国家计委若要打赢这一官司,就必须对价格如何确定作出合理解释。

  同样的药品,价格却迥异。因不满药品限价政策,广州贝氏药业公司把国家计委推上
了被告席。2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此前的1月15日,贝氏药业已正式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接到诉状后,要在一周内决定是否受理。但是,原告方律师王俊说,一中院的答复是:情况特殊,需要研究后决定是否受理。 

  所谓“情况特殊”,是因为被告方是负有价格制定职能的国家计委。而且计委被告,这大概算是第一次,并且还是因为价格问题。

  “我们只是希望能获得公正待遇。”广州贝氏药业总经理贝庆生说。自从国家计委对药品实行限价以来,制药企业虽微词甚多,但挺身而出,与国家计委公堂相见,一定要讨个说法的,贝庆生算是第一人。

  内外有别?

  贝氏药业只是一个私营中型药企,这次向国家计委的权威挑战,直接导火索是去年12月15日国家计委发出的一个通知。

  在这个名为“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贝氏药业生产的100mg/片的氧氟沙星片最高零售价被核定为8元/10片、15.5元/20片。

  这让广州贝氏药业深感失望和不满。

  其一,国家计委核定的这一价格与去年8月9日,贝氏药业向国家计委申请单独定价时提出的价格水平————100mg/片的定价20.2元/10片,40元/20片———相去甚远。

  国家计委对药品最高零售价作出限定,其初衷是为了遏制药价上涨。2000年初,国家计委下发药品价格管理改革通知,对部分药品实行政府定价,规定其最高零售价即通常说的“限价令”。

  此后,国家计委又规定,对于实行政府定价药品,在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其他企业同类产品,或与之相比,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的,实行政府单独定价。

  单独定价药品,其价格可以比其他企业同类产品高出30%左右。

  这对制药企业显然是个利好消息。原因很简单,在药品这一特殊市场上,药品价格低未必好卖。一个公开的秘密是,医生在开处方时,一般乐于用价格高的药,其中奥妙不言自明。

  这种情况下,贝氏药业迅速向国家计委提出申请,要求单独定价,但是事与愿违,结果是核定的价格低于申请价。

  其二,在这一通知中,日本第一制药厂生产的100mg/片的氧氟沙星片,定价为41元/20片、202元/100片;上海信谊药厂生产的氧氟沙星片200mg/片定价为21.5元/6片。平均下来,日本第一制药和上海信谊的每片价格都相当于贝氏药业的2倍多,其中日本第一制药甚至高达2.64倍。

  “这不公平,”贝庆生说,“在疗效方面,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临床药理基地中山医科大学检验,贝氏药业和日本第一制药生产的氧氟沙星片疗效和治疗周期是相等的。”

  贝庆生说,现在已经有些医院将贝氏药业的氧氟沙星逐出,而代之以价格高的进口药。

  价格歧视?

  贝庆生最后作出的决定是,以广州贝氏名义,状告国家计委。

  诉讼以侵犯企业财产权为由,要求国家计委撤销《通知》中对贝氏药为药品单独定价行为,并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比照日本第一制药厂和上海信谊药厂生产的氧氟沙星片价格,重新对贝氏药业的氧氟沙星定价。

  “有人劝我,说以后如果你还想做药,就别告了。我说就是因为我还想继续做药,才需要打这场官司。”贝庆生说。品质相差无几的药品,却出现截然不同的定价,这点他难以想得明白。贝氏药业也在诉状中称,计委定价后,并未告之定价理由,定价行为无充分证据。

  2月26日,记者也与国家计委价格司取得联系。显然,计委已经获悉立案一事,但一位处长却表示还没有收到法院方面的正式通知,很多问题不便回答。

  奥妙可能在于“原研制药品”和“仿制药品”的差别。

  在计委下发《通知》的附表中,对11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专门列出。从表中看出,在氧氟沙星一项的备注栏里,日本第一制药和上海信谊都标明是“原研制药品”,而贝氏药业则标明的是“仿制药品”。国内生产氧氟沙星的大厂北京双鹤药业公司,由于也被归入仿制药品,因而在价格上,与贝氏药业基本相当。

  贝庆生质疑,“到底什么是原研制,他们自己恐怕都没有严格的定义”。据他介绍,日本第一制药在中国并没有为氧氟沙星申请专利。上海信谊由于使用的是日本第一制药的品牌,其生产的“泰利必妥”氧氟沙星也被归入“原研制药品”之中。

  “对国内企业是一个政策,对进口合资药品是另一个政策,这是不是一种对国内企业的价格歧视呢?”贝庆生说。

  由于有此区别,价格上就出现了两重天:日本第一制药和上海信谊大大高出贝氏药业。令贝庆生难以理解的是,即使原研制药品价格应该高一些,但也不能有如此大的幅度。

  在2000年12月,国家计委出台《药品政府定价办法》中,对原研制药与仿制药品的定价规定是: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比GMP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针剂价差不超过35%,其他剂型不超过30%。

   

  但是,从计委发布的《通知》看,实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似乎又不受此限制。

  其实,关于价格如何确定,从计委的政策中并不难寻觅脉络。2001年初,国家计委就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专门下发通知,称国家计委在接到药品单独定价的申请后,除对少数价格矛盾较为突出、社会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药品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议外,对大多数一般性的药品,主要是参考专家论证的意见,确定单独定价药品的具体价格。

  此后,国家计委又补充出台了《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规定国家计委将根据企业的申请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有关专家对药品的单独定价进行论证。参加会议的代表由药品、医疗、价格方面的专家和部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药价管理人员组成。

  这就是说,专家论证将决定着大多数药品的价格。 

  实际的情形也许未必如此。去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曾公布对383种药品限价的通知。据说,这几百个品种只让专家讨论了一天,而出来的价格与专家会议上的意见也相去甚远。

  将诉讼进行到底

  目前这一诉讼还只是刚刚立案,尚未确定何时开庭。

  可以确定的是,由于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类型的诉讼,举证责任在于被告,国家计委如果想打赢此场官司,就必须对价格如何确定作出合理的解释。

  据了解,在得知贝氏药业的举动后,国家计委曾通过广东省有关部门,暗示贝氏药业,希望能够撤诉。但贝庆生此次似乎铁定了心,一定要将官司打下去。元宵节当晚,在与记者通电话时,他还表示不进行庭下和解。

  据王俊律师介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并不进行法庭调解。这意味着,这一诉讼会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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