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类似”也算侵权
某公司电池商标与“金霸王”仅一字之别被判赔15万元
本报讯(记者唐洁通讯员孔献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的商标设计与其他注册商标“类似”,也会构成商标侵权。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宗商标侵权案: 深圳某公司因其电池产品商标设计与人们熟悉的“金霸王”电池别无二致,被“金霸王”注册商标DURACELL商标专用权人————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注册的吉列公司告上法庭。目前,双方已就此案达成调解协议。
2000年7月,深圳某船舶贸易公司未经吉列公司许可,向深圳大鹏海关申报出口标注为DUBACELL商标的5号干电池123·6万个、7号干电池43·2万个,这些电池的外观上除商标中的一个字母不同外,其他几乎和“金霸王”电池的商标一模一样,消费者很容易混淆。为此,“金霸王”注册商标DURACELL商标专用权人———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注册的吉列公司将该船舶贸易公司告上法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就其侵权行为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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