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昨天通报了去年查处的李杰虚假广告案、重庆长海卫生所虚假广告案等10起违法医疗广告的典型案件。这“十大典型”并非孤立存在,它们反映的是一段时间以来,违法医疗广告泛滥成灾几近失控的混乱局面。据工商总局前些时候的监测,在全国卫星电视广告中,违法或涉嫌违法药品广告占违法广告总量的50%以上,在都市生活类报纸中,违法药品和医疗服务广告占违法广告总量的比例高达87%。违法医疗广告以权威医疗机构、著名医学专家、“旷世名医”的名义,打着“重大科研课题”、“最先进技术”、“疗效 最佳”、“药到病除”的动人旗号,极尽胡编乱造、夸大其辞之能事,不但误导、欺骗患者,而且往往耽误他们的正常救治,使他们陷于人财两空、走投无路的悲惨境地。这些号称“悬壶济世”、“治病救人”的所谓“医圣”、“药王”,通过违法医疗广告的吹嘘与渲染,实际上干起了谋财害命、杀人不见血的罪恶勾当,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针对群众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大面积投诉,工商部门总结出了违法医疗广告发布的几种主要形式,希望帮助消费者提高识别能力,避免轻信盲从。这对于普通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抵御虚假不实医疗广告的诱惑无疑是很有必要的。但消费者毕竟不是有关方面的专家,他们的识别能力再强,也不可能一眼看穿所有违法医疗广告的虚伪本质,加上一些患者求医心切,很容易落入“医圣”、“药王”们精心设下的圈套,成为他们聚敛横财的牺牲品。违法医疗广告多肆虐一天,就会有更多的患者落入“医圣”、“药王”魔掌。所以,有关管理部门不但是打击违法医疗广告的执法主体,而且管理的关口应当前移,承担起识别并及时清理违法医疗广告的主要责任。
医疗广告关系到人的健康和生命,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给公众和社会造成惨重损失。国家法律在这方面原本有相当严格的规定,比如依照《广告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药监局正式批复的药品广告一般只有药品通用名称、生产批准文号、主要禁忌症、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内容,绝不会出现“某某病的神奇克星”、“领先世界水平”之类的溢美言辞。反观大小媒体上的医疗广告,超出这个法定标准的可谓比比皆是。由于暴利的驱使,加上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违法医疗广告长期大张旗鼓招摇撞骗,黑心广告主大块吃肉,受骗、受害的只能是消费者。在这种“弱肉强食”的格局下,执法部门必须出重拳、下猛药,加大对广告主的监管与处罚力度,令其轻则数倍、数十倍赔偿损失,重则倾家荡产一蹶不振。事实一再证明,那种“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式的管理,那种“赚100万罚10万”式的处罚,不但起不到任何惩戒作用,反而只会鼓励违法犯罪者再接再厉把坑蒙拐骗的事业进行到底。
短信点歌,带去你真挚的祝福! 3500条闪电传情,让她想不看都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