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昌2月9日专电(记者李兴文)几年前,“阳光”二字引发了江西阳光乳业和可口可乐之间的一桩商标纠纷案,日前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作出阳光乳业“天天阳光”商标准予注册的终局裁定,江西阳光乳业最终以法律手段赢了可口可乐。
1997年3月,江西阳光乳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天天阳光”牛奶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查后发布了初步审定公告。可口可乐公司随即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在 中国,可口可乐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在“汽水、饮料、矿泉水、软饮料、果汁饮料”等商品上注册了“阳光”及其英文“HI-C”商标,这枚商标在世界各地都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而阳光乳业的商标“天天阳光”分别由“天天”和“阳光”两部分组成,其中一半部分“阳光”与可口可乐先申请注册的商标“阳光”完全一样,且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牛奶、牛奶制品、牛奶饮料”等,均为饮料一类,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阳光乳业则认为,“阳光”是极其普通的汉字组合,不是独创性的商标,不应由一家独有。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真分析双方的意见后复审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申请注册在先的商标文字“阳光”指定使用商品,按商品国际分类是第31类“水果”和第32类“汽水饮料”等,“天天阳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则为第29类“牛奶”等,各自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原料有明显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最后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终局裁定,由可口可乐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天天阳光”的商标准予注册。至此,一桩长达几年的商标之争终于画上了句号。
《京华时报》(2002年2月10日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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