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禾(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者按:从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到奔驰车被砸系列事件,召回制度已成为我国普通消费者和政府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件大事。问题的指向显然是,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明确,而非仅凭某个大公司的一句“专家断言”。我们试图从事实和法律、今天和未来的多个层面对此予以报道。这里先刊发一则专家访谈。
2000年底,我们向科技部申请了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个课题,并成立了课题组。该课题已由科技部正式下达任务书,预计到2003年初结束。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在研究各国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具体建议,为决策部门提供支撑。可以肯定,这一制度不会在今年2月出台,至于何时出台,取决于决策部门。
“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出台后,如何召回缺陷产品,将会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是经营者主动发现其产品中有关系到公共安全的缺陷,在国外,制造商应当主动向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办法。政府在审查该解决办法后、认为确实可行的,则放手让企业去实施该办法。政府只是监督企业是否认真全面地实施了该办法。专家委员会在这里只是政府的支撑机构,对企业提出的解决方案作出技术判断,并向政府提出有关建议。专家委员会对政府负责。
如果危及公共安全的缺陷产品是企业的故意所为,其处罚可能不仅仅是行政责任,更多地会涉及刑事法律责任。
必须强调的是,消费者的投诉多,不等于就是需要召回的缺陷产品。主要看该缺陷是否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是否损害了公众(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利益等。那种存在偶然性缺陷的产品不属于本制度解决、调整的范围。
召回程序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是中央政府的质量管理部门而非地方政府,具体监督企业的实施可由地方政府落实。召回的目的是消除产品存在的隐患,即消除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缺陷产品的发现,可以是生产者的自报,可以是大量的同类的诉讼案例的分析,可以是媒体的报道。是否属于需要召回的缺陷产品,政府方面是通过专家委员会来判断的。至于这个委员会是不是常设的,如何按产品的分类来设立,目前尚没有倾向性意见。
现在很多人认为,召回就是收回、退货,这是一种误解,无论在哪个国家,召回的目的就是消除缺陷。
届时,这一制度是以法律的形式出台,还是以法规或是行政规章的形式出台,现在还很难说。但对这一领域,国家非常重视。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开始《产品安全法》的起草。
只要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损害,任何一种工业产品都有可能适用这一制度。而以传统方式生产的农产品,由于其产品缺乏一致性,难以适用于本制度。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部分生产者对缺陷产品管理制度有误解,这对未来这一制度的实施可能会有一定影响。有的生产者误认为,这一制度的实施便会让其倾家荡产,既如此,就不如隐瞒不报。其实,发现产品有缺陷后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过去很多企业一直在做,只不过不公开,不敢说。这种观念必须转变。实行召回,是企业通过自己的努力,树立企业的形象的一种手段,体现了对消费者负责的精神。事实上,企业也是这一制度的受益者。因为企业通过召回其产品,可以避免日后因产品缺陷所致损失引起的高额赔偿。(采访、整理:本报记者杜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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