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一月一日电(记者余东晖)中国海关将从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新的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国海关总署今天公布了这个新办法。海关总署表示,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估价原则,依据新办法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新办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向中国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提供包括发票、合同、装箱清单及其他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完整的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还应当向海关补充申报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和成交活动的情况,以及其他与成交价格有关的资料。
中国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疑问时,应当书面将怀疑的理由告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要求其以书面形式作进一步说明,提供相关资料或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是真实、准确的。自海关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或海关审核所提供的资料或证据后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时,海关可以不接受其申报价格。
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需要推迟作出估价决定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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