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中国文化部、外经贸部日前正式出台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允许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外资比例不超过49%。
办法规定,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作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包括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的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企业。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要求在申请前三年无违法记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有关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条件;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合作期限不超过15年。
办法要求,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他们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将受中国法律保护。但不得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传播内容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的进口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不得从事音像制品进口业务。
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由中方合作者按程序报文化部立项,报外经贸部批准颁发外商外资批准证书后,向文化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中方合作者持这两个证书,就可以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未经文化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外资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按照这一办法,将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沈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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