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明
大豆是我国最早食用和种植的五谷之一。可在去年4月,美国孟山都公司向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申请专利,对有高产“标记”的大豆及其栽培、检测提出64项专利请求。这件“小事”并没受到国内的关注。幸亏德国绿色和平组织一名成员发现此事,并积极联系,复旦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的两名学生开始奔走呼号,才使得中国大豆免遭噩运。否则,也许
中国农民或育种专家在并不知晓的情况下,就已侵犯了美国的专利(见10月25日《南方周末》)。
美国种子公司抢注野生高产大豆专利事件,给了人们太多的警示。
其一,假如绿色和平组织成员和两名大学生缺席,这次大豆专利事件将会是怎样一种情形?当孟山都公司将其专利申请递交给中国有关部门时,为什么我们的工作人员连最起码的民族产品保护意识也没有?难道他们不知道,一旦这项专利获得批准,对几亿中国农民的损失该有多大,对中国的育种技术发展的影响又会如何?这显然是一盘倒走的棋,不符合正常的逻辑思维,其中包含的风险也太大了。
其二,和平时期,经济安全是最重要的国家安全。从这种意义上讲,尽早出台相关的经济安全保障法刻不容缓。在这方面,过去我们曾吃过不少苦头,像宣纸制造技术的泄密,即是比较典型的例子。这次事件中,孟山都也承认这种大豆品种来自中国上海附近,但对具体是通过何种途径获得的,却避而不谈。事实上,根据我国有关法规,野生大豆是被禁止流向国外的。这样的谜团,说明我们现行的经济安全工作还相当薄弱。
其三,中国加入WTO几成定局,WTO制定的游戏规则不是娱乐性质的,其风险性颇高,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1997年,有“皇冠的珠宝”之称的印度香米被美国公司申请专利成功,这就意味着印度每年3亿美元的香米出口受到威胁,尽管事后印度政府费尽周折,但仍有16项权流失。在中国,有人认为,只要中国不批准孟山都的申请,至少在我国境内种植这种高产“标记”大豆还不至于侵权。对此,孟山都公司针锋相对:中国入世后,根据WTO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在本地生产也将遇到专利权约束问题。
其四,立法的挑战。随着入世的临近,我国立法方面的瓶颈现象也愈发凸现,尤其是在事关知识产权等前沿法规方面,如果缺乏前瞻性,势必造成许多被动局面。例如,我国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这种绝对化与立法意志,无疑等于主动抛弃了原本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正在推广大豆纤维面料和服装产品,这是迄今为止我国获得的惟一完全有知识产权的纤维发明。问题在于,如果我们连豆也种不得时,要靠这项专利去赚钱,是不是还得掏高价去买最基本的原材料———大豆产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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