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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审查弊端:法律与现实有巨大落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9月08日 13:32 南方网-南方周末

  韦洪乾

  有些国家对于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几乎是不加限制的,但他们有严格的可操作的广告责任追究机制,巨额的惩罚性赔偿和便捷的集团诉讼渠道,使不法商家与媒体难以心存侥幸地发布虚假广告。而在我国,在媒体广告审查领域,法律与现实的要求,则呈现出一个巨大的落差。

  我国的《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媒体如果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致使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要求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审查,更是内容的全面审查。而现状是,媒体接广告,一般只审查广告主发来的几份传真:一是广告内容,主要是看有无国家禁止发布的内容,涉及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内容的广告,还要有相应的主管部门的广告批文;二是营业执照副本。这种审查局限于广告形式的审查,假如广告主蓄意伪造营业执照,或者虚构广告内容,媒体就很难保证没有虚假广告。有的媒体于是干脆规定某些种类的广告一概不做,譬如承揽加工广告、邮购广告等。连媒体都拿不准,受众、消费者对广告就更是“雾里看花”了。

  媒体受众、消费者本来没有义务鉴别媒体广告的真伪。要求消费者对媒体上的广告进行鉴别和审查,乃至组织消费者“慧眼识广告”,让消费者总结出许多识别虚假广告的经验,这实在是一种迫不得已而采取的下策。

  媒体当然也有自己的“苦衷”。譬如,真要审查一个公司或者企业的营业执照,就必须找公司或者企业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实际操作起来很不方便。如果能建立全国统一的工商登记查询系统,媒体乃至公众可以方便地查询到企业的登记状况、信用状况,这对媒体审查广告,从而拒绝虚假广告肯定会有很大帮助。

  然而,不可否认,一些媒体在钻法律监管的空子。明明是法律法规规定得很清楚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借患者、专家和医疗机构的名义作证明,治疗肿瘤、性功能障碍的药品不得刊登广告,而一些媒体仍照登不误;或者,明明是自己已报道过的———国内所有宣称获美国FDA认证的广告皆属虚假,却仍在继续发布某护肤品“获美国FDA认证”的广告。这些,如果没有诸多“好事”的消费者不惜血本去打“公益诉讼”官司,那就只有靠有关部门监管的“逐步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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