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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透视中国最高额律师责任赔偿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9月08日 12:15 中国经济时报

  七年前首开中国律师责任险之先河的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如今因此被索赔2000多万元。巨额标的使得这起案件成为迄今为止全国索赔数额最高的律师法律服务纠纷案件。这是一起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法律服务引发的纠纷。其中矛盾重重,涉及案外人200余名。该案被中国律协列为维权第一案,其终审判决,不仅将在司法界产生重大影响,也引发了如何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及引导投资者风险意识和投资理念等一系列思考

  -本报记者许晖

  8月31日,标的最大的当事人诉律师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上海恒积大厦人民币240万元。

  上海市高院判决的理由是:本案所涉预、包租合同已被另案判定为无效合同,其无效的原因是以预、包租为名行非法融资之实。建纬律师事务所在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中,非但未给当事人提供正确的法律意见,还参与制订以预、包租为名行非法融资之实的合同文本,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存在明显的瑕疵,已违反了双方在服务合同中关于确保所有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的约定。建纬所收取法律服务费应以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为对价,建纬所的服务瑕疵虽然只是整个服务合同范围的一部分,但从本案的整个过程考虑,该瑕疵造成的后果是重大的,故建纬所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奖励费和服务费。同时宣布上海恒积大厦诉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有瑕疵索赔案终审判决。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朱元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结果非常令人失望,判决理由也无法令人信服。他认为,本案一审扩大律师义务和责任的范围的先例竟然得到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确认,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

  此案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列为维权第一案,刚刚进入诉讼阶段便广受关注。

  昔日先进典型

  官司缠身

  这是一起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法律服务引发的纠纷。7年前,该开发项目——上海恒积大厦在当年曾是全国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典型。更为轰动的是,为工程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首开中国律师责任险之先河,承诺如果因法律服务过错造成原告恒积大厦经济损失的,将以律师服务费10倍的数额进行赔偿。鉴于当时中国的保险公司尚无这一险种,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经过严格的考评之后,接受了建纬所的投保。

  1994年5月,上海恒积大厦有限公司和建纬律师事务所签订《上海恒积大厦项目开发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确定了法律服务的内容。3年中,建纬所派出7位律师组成的律师团,对该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根据工程进度,恒积向建纬所分期付清了全部律师费,并基于对律师工作的十分满意,主动提前支付合同约定的40万元奖励费。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项目的进展,这个当年依法开发的典型却产生了一连串的法律问题:恒积大厦的两位老总因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嫌犯罪而被刑事羁押;200多个小业主因投资无法收回而状告恒积大厦返还预、包租租金;代理商新联康公司起诉恒积大厦拖欠佣金、策划费;而建纬律师事务所也因此被推上被告席。1999年8月,恒积以建纬所违反法律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确保恒积大厦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所有行为的合法性及合法权益”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建纬律师事务所返还服务费人民币24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律师责任赔偿”

  引火烧身

  1995年8月,上海恒积大厦委托上海新联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恒积大厦预售、预租的总代理,双方为此签订了《恒积大厦广告制作及物业预售租行销委托书》。在这份行销委托书中,约定了当时国内房地产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预租、包租经营业务,并且约定资金的收付由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以代收代付的方式进行监管。

  建纬律师事务所在审查合同时认为:预租、包租经营行为的律师服务虽不在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12项内容之列,但鉴于恒积大厦已和新联康投资顾问公司约定让建纬以代收代付的方式监管资金,因此这种新型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应该有一定的可行性。在请示了政府权威部门并得到“预租、包租可以尝试和探索”的答复后,建纬律师事务所在该行销委托书的审查意见单上出具了法律意见:“该合同确定的双方权义关系依据不够充分,但无明显抵触,且从总体上考虑有利于项目加快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故同意签约,但日后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时,须作出相应的调整。”

  为尽快让预租、包租这种新型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占领市场,恒积大厦打出一个“新赚钱时代”的广告:给4毛(角)钱找回1块(元),两年回本,净赚三年。投资者只需与恒积大厦签订《上海恒积大厦赚钱时代商场租赁预订合同》(简称预租合同)和《上海恒积大厦赚钱时代商场约定包租合同》(简称包租合同),即将待建的恒积大厦按约定面积及期限预先租赁给投资者,同时投资者再将预租房屋面积转给恒积包租。恒积承诺,在包租期间保证给予投资者250%的高额回报。

  1995年10月,第一个预租、包租客户江某以该行销委托书约定的方式,向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交付了37.79万元的预、包租金及566元的律师见证费。由于恒积大厦的负责人当天反悔,不愿将租金交由律师监管,建纬律师事务所即将上述款项退还给恒积,拒绝再对预租、包租业务提供法律服务。随后,恒积大厦委托上海市某公证处拟订了预租、包租合同,并由该公证处对213个客户与恒积大厦之间签订的预租、包租合同进行了公证。

  然而仅仅两年,“高额回报”成了肥皂泡。因为,恒积大厦违反资金专款专用和以物业抵押方式购买还款保证保险的承诺,将所收的租金擅自挪到其在外地的一个建设项目中去,并全线套牢无法收回。致使恒积大厦无法如期交付使用,小业主的租金回报无法支付,引发出众多小业主和恒积之间的预租、包租合同纠纷案。

  1999年6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恒积大厦以预租、包租为名,行非法融资之实。遂对恒积大厦的213件预租、包租合同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恒积大厦与213个客户签订的预租、包租合同无效,责令恒积大厦向客户返还预包租金并按存款利息赔偿损失。

  官司缠身且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的恒积大厦将建纬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2001年3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纬所为恒积大厦提供经营开发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的承诺,应当包括预租、包租的经营行为。在明知恒积大厦违规操作却没有以任何明示形式予以制止和干预,致使众多签约当事人不明真相而遭受经济损失,并且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建纬律师事务所应该对此承担过错责任。遂判决被告建纬律师事务所返回原告恒积大厦40万元律师服务费,并赔偿原告损失200万元。

  恒积法律服务

  是否误导

  对于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不服。原告认为,一审判决虽然认定建纬的法律服务有瑕疵,但是判令赔偿的金额与其要求赔偿的数额差距太大,不足以弥补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虽然因为经济困难没有交上诉所需费用,他们仍然要上诉。

  而被告建纬律师事务所则认为:一审判决既无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不当,同时也与法院对同一性质的其他案件作出的民事判决自相矛盾,这显然有失公正。于是,建纬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恒积大厦的诉讼请求。

  今年6月1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的公开审理。双方争议的焦点仍然是“预租、包租行为是否合法”这一问题。

  被上诉人恒积大厦认为:一审判决已经确认恒积大厦与客户的预租、包租合同无效,这个问题不应再有争议。更何况,恒积原本并不想搞预租、包租业务,可建纬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法律意见是“预租、包租行为可行”,从而误导了恒积,所以建纬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上诉人建纬律师事务所反驳道:恒积大厦预租、包租经营业务是恒积大厦委托新联康代理的,不属于律师专项服务约定的内容。而当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现在看来都没有错,因为此后一年多,上海市就制订了对预租、包租经营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证明了预租、包租本身并不违法。之所以失败,原因在于恒积大厦拒绝律师监管资金并且擅自挪用预、包租金,而非预租、包租经济行为本身的错误。

  为证实建纬所有过错,恒积大厦指出:建纬代收了客户的预、包租金,收了律师见证费,这就表明律师参与了预租、包租行为的法律服务。现在预租、包租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建纬律师事务所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建纬律师事务所反驳:事实上,第一个客户交款的当天,律师就要求恒积到银行开设一个双方都留有印鉴的共同账户,以便进行资金监管。可恒积当时就反悔,所以资金监管账户没能建立起来。恒积也借此取消了建纬律师事务所的资金监管授权。因为无法监管建设资金,律师没有也不可能向客户出具见证书。由此推出,建纬律师事务所并未介入到恒积大厦的预租、包租行为的法律服务,何谈承担过错责任的问题?

  朱元涛律师说,根据判决,上海高院认定律师的过错在于不该“参与制订以预包租为名行非法融资之实的合同文本”,因为“本案所涉预、包租合同已被另案判定为无效合同”,也就是说,由于律师制订的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所以律师提供的服务有过错。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不知为何同样的预、包租合同却曾被认定该合同无效的同一法院(上海一中院)判定为有效合同。不知法官为何对该部分避而不谈?

  朱元涛还说,所谓“以预包租为名、行非法融资之实”,难道是律师参与了“行非法融资之实”的非法活动了吗?如果恒积方面没有违反由律师监管资金的合同约定,没有挪用小业主的租金,这一合同是否依然无效?他表示,上海高院这种以偏概全、拿结论去推导原因的主观做法令人失望。

  律师干预违规操作

  引起争议

  此案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许多业内人士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建纬律师事务所是否明知原告恒积大厦违规操作,被告是否有义务对原告的违规行为以明示的方式予以制止和干预,由此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判决结果是合法的。按照建纬所与恒积大厦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建纬提供的是全程法律服务,应确保恒积大厦建设工程中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预租、包租行为虽然没有被纳入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但是建纬所确实参与了预租、包租合同的制订过程,并对恒积大厦与新联康投资顾问公司签订的“行销委托书”出具了“认为可行”的法律意见书,因此应该对恒积大厦的预租、包租行为承担责任。由于法院已经判决恒积大厦与客户签订的预租合同和包租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作为房地产方面的从业律师,是应该预见到这种行为不能排除其有“非法融资”的可能性,所以建纬应该承担提供错误法律服务的过错责任。又由于建纬的过错并未给原告恒积大厦造成实际损失,因此,恒积要求建纬赔偿其损失2000万元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对此持相反观点的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案“行销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实施预租、包租的前提条件是资金交由律师监管。是原告自己先行违约,不愿将资金交由律师监管,律师才拒绝为原告和小业主的预租、包租合同进行见证。且就目前所知道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来看,即使在明知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违法的前提下,赋予律师的权利仅止于拒绝代理,并无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去采取任何进一步的措施予以制止和干预。何况恒积拒绝律师监管资金时的行为仅是违约而非违法行为,律师有何权利制止?在资金不由律师监管的情况下,律师如何知晓原告擅自挪用资金,又何谈干预和制止?

  专家意见

  指向违规企业

  2001年6月18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等知名法律专家及律师,专门就此案召开论证会。经过分析及探讨,形成以下几点意见:

  首先,恒积大厦与213户客户签订的预租、包租合同本身并无违法之处。因为在建纬律师事务所向恒积大厦预租、包租出具法律意见之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的地方法规对预租、包租行为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后来上海市也相继出台有关法规,肯定房地产业中预租、包租经营行为的可行性及合法性。此外,上海市一中院对于上海新联康投资顾问公司与恒积大厦房屋中介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明确认定包含预租、包租内容的委托合同有效。由于恒积大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将建设资金挪作他用,使预租合同和包租合同失去了履行的可能,才被法院确认无效。

  其次,建纬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不存在违约过错。恒积大厦反悔由建纬进行资金监管的承诺,从收取的第一笔预、包租金开始就取消了建纬对预租、包租合同进行见证和资金监管的权利,改为委托公证处进行合同公证,由银行进行资金监管。因此,对于恒积大厦此后一系列关于预租、包租的行为,建纬律师事务所都是无权干涉的。

  第三,本案中恒积大厦在一审中提出所谓的“损失”与建纬的法律服务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

  涉嫌犯罪背后

  存在制度疏漏

  纵观本案,恒积两位老总的涉嫌犯罪及这一连串的纠纷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建筑制度和银行监管制度的缺陷不无关系。建筑房地产专项资金设立专门账户由律师监管,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而我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却没有这一法定规定,银行系统也没有硬性要求专项资金必须设立独立账户。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致使在实际操作中,只能由律师和当事人具体协商确定。而当事人为自己方便,往往不愿将资金置于律师的监管之下。正如本案,律师虽已想到当事人挪用资金的可能性,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不同意由律师监管的情况下,所能做的也只有拒绝代理。这一疏漏正是诸多建筑项目屡屡发生行贿受贿、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的制度根源。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能对建筑房地产专项资金必须设立独立账户并由律师监管予以明确规定,则完全可能避免恒积的资金挪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本案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已引起上海市有关部门的重视,上海市关于建筑房地产专项资金由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的地方法规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中,而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律师正是起草该《办法》的执笔人之一。如果这一问题能引起有关立法机关和主管部门的重视,将上海市这一地方规章上升到国家法律或法规的层次,那么,就能够避免违规操作的发生,促进我国建筑房地产业更快地和国际惯例接轨,符合WTO的有关原则要求。

  如何引导

  民众投资理念

  恒积非法融资案被上海市委列为“(存在)第一不稳定因素的案件”。

  就在中共上海市政法委、上海两级法院为社会稳定而千方百计找补回小业主的投资款而绞尽脑汁时,人们似乎都把这两百多名小业主看成了无辜的受害者。

  但是,细究事情经过,小业主也许应当了解自己的责任:尽管恒积方面打着律师或公证法律服务的牌子做广告,但哪一个小业主认真对待了自己和恒积的预租合同?事实上,恒积和小业主的预租合同都约定了明确的合同由律师见证的条款,但在恒积和小业主之间的213份合同中,没有一份合同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也竟没有人对此产生疑问。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慎重”的理念经过几年的宣传已深入人心。面对社会上出现的越来越多的投资渠道,应如何正确引导小业主的风险意识、投资理念?在此案中担任建纬全权代理人的全国律协前任会长、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继圣说,如果给小业主们一个错觉:只管去投资吧,只要有了亏空,什么时候都有政府来兜底。而这样一来,不仅加重了政府的负担,更助长了民众投资的盲目性。孩子一哭就给奶吃,只会助长民众的依赖思想,徒增政府负担。只有让民众充分认识到“只要有投资,就会有风险”,才能引导普通民众的投资理念趋于成熟,这才是保证社会安定的根本办法。

  “依法治国”已载入了宪法,但要让这一理念深入到我们的百姓、我们的法官,让千千万万的外商投资者信服,尚待点滴积累。而法治的一个根本精神就在于,让有过错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无过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中国入世在即,各方面的进一步开放,也必将意味着律师的法律服务向更深、更广的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推进。律师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是亟待解决的新课题。针对此案判决,有专家认为:本案扩大律师义务和责任范围的先例,将对中国律师业的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中华全国律协有关人士指出:上海恒积大厦诉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仅关系到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利益,更关系到13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律师责任‘度’的把握”。如果不充分重视一审判决对中国律师非诉讼法律义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被视为“对我国律师诉讼业务有巨大推动作用”的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的实行将会夭折。

  无论如何,该案给律师界敲响了警钟。由于建筑房地产项目往往涉及巨额标的,律师责任十分重大。一个失误,即可能给当事人造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损失,而一旦赔偿,该律师事务所就面临破产的境地。这一方面要求律师在非诉讼法律服务中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做到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有风险意识,及时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这样既可化解律师所面临的风险,也使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有了保障,从而对律师的专业服务更加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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