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办发[1995]3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鉴于目前部分国内单位和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申办金融(银行)技术暨设备展览过程中
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加强对申办此类展览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金融科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计划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凡涉及到金融(银行)技术和设备的全国性展览进行管理。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带有“中国”、“国际”、“金融”、“银行”字样的此类技术、设备展览活动,一律不予承认,并有权制止。
二、为保证金融(银行)技术暨设备展览的整体水平和效果,此类展览应统一组织和集中举办。全国性的展览计划和方案,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与科技司负责提出,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并组织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共同举办。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不再单独举办此类全国性展览。
三、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举办此类地方性展览要严格控制,如确属必要,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与科技司批准。
四、各商业银行总行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因执行电子化年度计划,需要举办本系统内小型技术、设备选型会的,不在此项管理之列。但举办单位要严格规范该选型会的名称,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与科技司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
抄送: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本行发送:支付与科技司、电子化公司、清算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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