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关注的醉翁亭拍卖这几天更加扑朔迷离。8月31日星期五上海嘉泰拍卖有限公司再次在本市一家主要媒体上发布拍卖南京路步行街商铺“醉翁亭”经营权、冠名权的公告。
9月3日星期一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吴女士来本报接待室反映有关“醉翁亭”拍卖中的股权纠纷问题。
当晚7时30分,“醉翁亭”法人代表邱云火昆夜访本报,反映有关拍卖“醉翁亭”的一系列情况。
嘉泰拍卖有限公司认为,只要手续符合拍卖法,将继续拍卖醉翁亭的经营权、冠名权。为此,本报作独家报道。
神秘“醉翁”夜访本报
香港同胞吴女士到本报反映情况的事立即引起“醉翁亭”餐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云火昆的关注。9月3日晚,这位神秘的“醉翁”出现在本报接待室。
邱云火昆对记者陈述的第一句话是“清官难断家务事”。接着邱云火昆详细陈述了他与吴女士等人合作的经过,最后又用“清官难断家务事”结束了他的陈述。
邱云火昆在陈述中主动提到当初四方签署协议的情况,并出示了这份文件。对吴女士提出的拍卖异议,邱云火昆是这样答复的:第一,他作为董事长,有否决权;第二,他能代表另两方。因此,拍卖“醉翁亭”没有必要让吴女士知道。邱云火昆还当场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文件:“关于上海醉翁亭餐饮有限公司一切事务邱云火昆均可代表其他二方倪丽华、倪根宝的决议。”并有亲笔签名和日期。当记者问及当天是9月3日,而为什么这份文件上的日期却是8月31日时,邱回答说:“日期并不重要”
当记者问及为什么“四方协议”提到的是联合经营“蔡同德酒楼”,而实际经营的却是“醉翁亭”时,邱的回答是:如果打“蔡同德”牌子,等于免费为“蔡同德堂”扩大知名度,而“醉翁亭”是我们自己的牌子。
当记者问到吴女士投资与“收据”一事时,邱回答说吴女士投资的资金没有全部到位。当记者提出有关公司财务报表上该会如何反映这一问题时,邱说:这张“收据”是无效的,因为没有他亲笔签名;而在天鸿公司,这个“财务专用章”是任何人均可盖的。接着,邱云火昆又表示:当初签署的“四方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没有进行过工商登记,仅仅只是四方面的合作意向而已。
事后,记者在一份邱云火昆亲笔书写的文件中看到这样的字句:重申除了追诉吴等“二人诬陷之外保留权,其它一切按合作协议执行”,吴等“二人应承担责、权、义均按协议执行,其它……吴二人想推翻我当董事长的野心休想。”文件后也有邱的签名和日期。
当记者问到拍卖“醉翁亭”的具体情况时,邱云火昆立即向记者出示一份由位于上海奉贤洪庙洪丹路16幢的“上海南上海国防教育活动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文件:“关于同意上海醉翁亭餐饮有限公司合作批复”,其第一条款的内容为“将上海醉翁亭餐饮有限公司经拍卖所得部分款项作为支持国防教育中心筹款。”其第二条款的内容为:“合作项目内容:国防教育馆、军事科学馆、武备博物馆、餐饮宾馆、服务配套设施。”这份文件的签署日期为6月23日,盖有公章。经了解,这一公司的法人代表为薛培森,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但记者连续几天拨打该公司电话均无人应答。
香港投资人浮出水面
上海嘉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南京路步行街商铺“醉翁亭”经营权、冠名权的公告在本市传媒刊登后,9月3日下午一位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吴女士来到本报接待室,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收据”。内容主要为:兹收到吴女士等投资醉翁亭餐饮公司人民币现金柒拾捌万元正。记者注意到这份收据的出具方为“上海天鸿实业有限公司”,并盖有“上海天鸿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吴女士并声称邱云火昆未经她的同意,不得单方面拍卖醉翁亭。
据反映,吴女士于1999年5月12日与上海天鸿实业有限公司、倪根宝、倪丽华四方签订了“联合投资经营上海蔡同德酒楼协议书”,之后吴女士先后于1999年6月3日至10月25日分5次支付投资款人民币78万元收款人分别为邱云火昆、顾一婷。2000年3月17日,上海天鸿实业有限公司出具了这份总收据。
据了解,“蔡同德酒楼”后更名为“醉翁亭餐饮有限公司”,并于1999年11月11日正式开张营业。有关方面认为“醉翁亭”与“蔡同德酒楼”本身就是一体,不同的是:当初想用“蔡同德酒楼”,但最终定名为“醉翁亭”,其实质是一体的。
吴女士的委托代理人,上海广厦律师事务所陆伟民律师在查阅工商档案中发现:工商登记中,原来四方投资人却变为邱云火昆和翟萍。
邱云火昆与翟萍于1999年9月15日签订了“联合投资上海醉翁亭餐饮有限公司协议书”,而吴女士作为出资78万元的投资人,却被排除在股东之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均无吴女士的名字。据此,陆律师认为:邱云火昆的行为存在着欺诈钱款的嫌疑。
陆律师在致本报记者的书面文件中指出:对于嘉泰拍卖公司公开拍卖“醉翁亭”公司经营权问题,因蔡同德药号已提出异议,加上我方与天鸿公司在醉翁亭公司股权上有纠纷,根据《拍卖法》有关规定,拍卖标的———醉翁亭经营权存在瑕疵,拍卖公司理应撤拍为妥,以免引起更多的法律纠纷。
“蔡同德堂”重申邱云火昆无权拍卖“醉翁亭”
“蔡同德堂”重申:“醉翁亭”所在地系“蔡同德堂”借给他们经营的,当他们经营不下去时,应该归还给“蔡同德堂”,“醉翁亭”完全无权拍卖。
“蔡同德堂”还向本报发来一份传真文件,系“蔡同德堂”甲方与天鸿实业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一份协议书,其中第五条“乙方的义务和责任”第4款中规定乙方应“按期支付给甲方规定的租赁费用,如连续30天不按时缴纳协议规定的应付费用,视作乙方违约,本协议自行终止”。
对“蔡同德堂”出示的这份“协议书”,邱云火昆在走访本报时辩解说:这份“协议书”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档,故不具法律效应,而他手中持有一份签署于1999年7月3日的“协议书”,已在黄浦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档并盖章确认。而这份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书”上并无“自行终止”的条款,相反,却有“在租房期内,甲、乙双方不能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对此,“蔡同德堂”传真给本报的答复是:“协议书”签署于2000年1月31日,在这份“协议书”的第七条明文规定:“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及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原甲乙双方及甲方与邱云火昆先生在2000年1月31日前签定的协议书同时全部失效。”据此,“蔡同德堂”认为:邱云火昆出示的一份签署于1999年7月3日的“协议书”已失效。
至于香港的吴女士对拍卖“醉翁亭”提出的异议,“蔡同德堂”的一位负责人在电话中答复时明确表示:“蔡同德堂”只与“醉翁亭”的法人代表邱云火昆存在着业务联系,吴女士与邱云火昆之间的纠纷是“醉翁亭”内部的问题。
嘉泰拍卖有限公司认为:将继续拍卖醉翁亭
上海嘉泰拍卖有限公司始终把接受委托拍卖“醉翁亭”作为一笔普通的业务来看待,只要委托拍卖的一应手续符合“拍卖法”所规定的程序,商铺的经营权、冠名权和其它物品一样,都可以公开拍卖。原定8月29日举行的拍卖之所以延缓,是因为相关方提出异议;一旦相关方撤回异议,委托方仍坚持拍卖,整个委托拍卖的过程中没有出现过与“拍卖法”相抵触的情况,拍卖“醉翁亭”仍可继续进行。
手机铃声下载 快乐多多 快来搜索好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