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状告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其理由是:“海虹”在今年的佛山市医疗机构第一次药品集中招标过程中,人为制造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包括“贝氏”在内的大多数参加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佛山的本次药品招标无效。
“贝氏”董事长贝庆生称,招标负责单位人为造成竞争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有意标
明特定的产品供应者。在这次集中招标采购评标细则中规定,在原研制(含进口)产品、GMP认证产品、非GMP认证产品三个质量层次中,每个质量层次产生两个不同品牌的中标品种。由于原研制药厂只有一家,因此原研制药厂只要参加投标就一定中标。就算其质量低劣,价格昂贵,服务跟不上,其保证中标的地位也不会受到挑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没有规定有厂家可以没有竞争地直接中标。
“贝氏”认为,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是指药品生产管理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否能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的药品GMP认证。招标负责人认为原研制药厂(或公司)的药品质量比GMP认证产品质量高一个层次,没有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根据。他还认为,药品品牌的知名度跟药品质量没有多少关联。此次招标采购评标细则规定,高知名度品牌的药品得5分,低知名度品牌的药品仅得1分。因此有理由怀疑组织者有意扩大不正当竞争。
“贝氏”还称,药品价格过高是药品进行招标的重要原因,如果药品价格已经很低的话,药品招标根本无需进行,因此药品价格在药品招标中其重要性不亚于药品质量。但招标组织者将其降为次要因素压低所占比分,有失公正,在药品质量占去招标因素的大部分比分后,药品价格因素的计分应符合自身的规律,合理的方法应是以最低价的为最高分,并以该价为基数,计算其他药品的分数。
“贝氏”在诉讼中请求,宣布佛山市医疗机构第一次药品集中招标结果无效;判决“海虹”免费重新进行集中招标。
这一起诉结果如何,本报将作追踪报道。(林艳萍、段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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