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日报通讯员 新建 粉英 周明 新华日报记者 杭春燕/文
新百商场购物满200元送40元;东方商城购物满300元送40元;太平洋商场购物满198元送40元;华联商场购物满98元送20元;商茂购物中心购物满200元送80元;世纪泰富商场购物满300元送100元礼金券……
从春节持续至今的南京商战已达白热化的程度,购物返现金(券)的促销活动也愈演愈烈。“满×××元送××元”,直接打8折不就得了,何必多此一举?细细揣摩发现其中还有不小的奥妙:一是促进了消费;二来不影响产品的品牌形象;三是对消费者来说,以现金券这种“现金搬家”的形式比打折优惠方式感觉好。
然而,这种貌似双赢的促销行为,却给国家带来了一个深不可测的“偷税黑洞”!
据税务部门同志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57号文件规定:商家对返还现金(券)的行为,应按照“其它所得”项目,向顾客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商家真要返还顾客现金40元,那么这个40元应是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后的40元,换言之,商家的实际返还额应超过40元。然而,哪个商家愿意主动做这种事呢?据调查,目前还没有一家商家履行税法规定的该项法定义务。
那么,这个黑洞到底有多深呢?据税务部门估计,南京地区几大商家前6个月达到返利的金额大约在150亿元左右,按各家商场优惠条件的最低值“满200元送20元”计算,南京地区几大商家今年前6个月就返还现金或送出现金购物券达15亿元之巨,应缴而未缴的个人所得税就达3亿元。推而广之,全国这方面的偷逃税额肯定是个天文数字,这一现象理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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