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敢在悬崖边跳舞? 比较广告引起争议

2001年07月23日 13:28  解放日报 

  娃哈哈与农夫山泉的纯净水之争、高博特与昂立的“盐水瓶之争”、森林王地板遭遇集体诉讼……近年来,但凡由广告引发的纠纷,有不少与“比较广告”脱不了干系。在广告人小心翼翼地避免着“比较”的同时,另一个趋势引起了人们的兴趣:资料显示,美国的广告中有1/4是比较广告,并呈继续上升之势。比较广告究竟合不合法?

  “不比不精彩”,支持者如是说。“比的实质是一种竞争,比的过程可以展示产品真正优秀的品质”。翻开国内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没有一条对“比较广告”明令禁止,但是所有的条款都透出这样的精神:不得贬低其他竞争者。当一些比较广告纷纷落马之时,另一些比较广告依然春风得意(如“我只用力士”),在有没有贬低别人这一点上,它们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比较广告也因此有了“悬崖边上的舞蹈”这个形象比喻,跳得好很灿烂,跳得不好会坠入深渊。

  对于比较广告,世界各国都存在较大的分歧。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比较广告可以鼓励竞争,也能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信息享受。百事可乐作过一个广告,未来的考古学家在考古时发现了一个可口可乐的瓶子,以此来说明在未来可口可乐已成了文物。这种明显的攻击,在国内是不可思议的。而在欧洲,对比较广告的限制分为两类:允许使用的如德国、英国、瑞士等,不允许使用的如意大利,将其列入了“诽谤”的概念予以禁止。《中国广告》主编张惠辛认为,比较广告有继续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但必须防止由“比”引发的广告大战,因为很少有厂商甘愿受到对手挤兑而不予以还击,这会导致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悬崖边的舞蹈”怎样才能跳得精彩又安全?欧美学者通过对相关诉讼案件研究后,列出了企业使用比较广告应遵守的准则:比较必须以可验证的事实和研究为基础;不要试图延伸或装饰研究结果以支持广告所宣传的观点;不要只宣传对己有利的研究成果而忽略对己不利的研究成果;不要以含糊方式应用数据。在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广告审查标准》中也采纳了类似的标准,如须注重科学依据,不得以直接或影射方式中伤、诽谤其他产品,比较之处必须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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