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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先天存在不足 保监会启动二次修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 00:59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马璐瑶18日北京报道】

  吴定富透露草案将在2006年年底2007年年初正式提交全国人大

  “服役”未满两年的新《保险法》因其先天的不足,已经开始面临着被修改的局面。

  记者今天从中国保监会获悉,近期,中国保监会已经再次启动了保险法的修改工作,并在中国保监会网站上发布相关公告,向各保险经营机构、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据介绍,中国保监会将在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确立修改重点,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鉴于《保险法》中保险合同法部分存在一定缺陷,目前正在着手进行《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前期研究论证等准备工作。与此同时,保监会还将积极配合国家司法机关,加快推进《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工作。

  据了解,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了针对性的修改。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法律环境的改变,保险业的发展形势和2002年修改保险法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体表现为:保险主体类型不断增多,保险经营范围和投资渠道逐步拓宽,保险监管的重点和方法发生转变,保险合同法领域内的纠纷和争议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相比,现行保险法中的一些规定需要作相应调整,以更加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

  较之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2002年最终成型的新《保险法》尽管有38处变化和改动,这个数目占了原有152个条文的1/4,但是真正触及实质性变化的条文依然屈指可数。因此,依然延续了原《保险法》中分业经营的立法基础、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一的立法形式的新《保险法》被业界称为仅仅是“一次小心翼翼地探索”。最终所做的修改,基本着眼于保险业法,而未对保险合同法的内容作直接触及。也就是说,新的《保险法》尚未对那些在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中比较容易引起争论的细则规范,而是主要修改了仅限于保险行业监管方面的内容。

  从实践看,保险合同法部分存在的问题并不少,特别是由于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有些条文表述不够严谨、含义不够明确,有些内容有疏漏等。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利益原则、如实告知义务、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价值、疑义条款解释原则、再保险合同、寿险合同受益人、退保金与现金值返还等具体问题上。由于这些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工作的开展和保险纠纷的处理。

  在立法尚未解决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相关的问题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也符合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实际。目前,在保监会和各保险公司的配合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开展这项工作。但要根本解决问题,还得要通过立法来完成。

  因此,该负责人指出,《保险法》第二次修改势在必行。保险法是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基本准则。这次保险法的修改事关保险业发展的全局,意义重大,必将在深化保险业改革,健全保险市场体系,加强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今年曾在“中国保险学会第六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透露,《保险法》经过二次修改,《保险法》修改草案争取在2006年底、2007年初时将正式提交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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