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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护航 奥组委重拳出击门票黑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7日 13:35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袁雪

  本报记者 万相辛

  10万!这就是近日一位“黄牛”亲口告诉记者的奥运开闭幕式门票市价——而它本身的面值为5000元。

  尽管距离奥运开幕尚有300天,但坊间盛传的奥运门票转手后价值翻几番,甚至几十倍已非个案。

  9月30日,北京奥组委的一纸声明,宣布了重拳出击奥运门票“黑市”的序幕。

  声明中称:“倒卖奥运会门票系法律禁止行为,奥组委将支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倒卖奥运会门票或利用购买奥运会门票之机进行的非法活动。对于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奥运会门票的持票人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门票当作期货炒

  “身份证借我用用,买票用。”一位为了买到门票的学生希望周围的同学都能伸出“援助之手”。

  2007年4月15日,奥运会门票销售的第一阶段开始。由于该阶段采用的是“公开销售、抽签确认”的政策,为了取得自己心仪的门票,不少公众“广撒网多捞鱼”,申购多个项目、场次的门票,增加中签的概率。

  于是,当8月24日抽签结果公布后,为数不少的人成为手握多张门票的“幸运儿”。前述那位同学自然也在行列之中。然而问题随之而来,这些人本身或许并不需要如此多的门票。而根据奥组委票务中心的政策,第一阶段未付清票款的购票者是没有权利参加第二阶段购票的。

  一方面有人手中的资源过剩,一方面有人却求票无门。在这种情况下,加价出售,所谓各取所需的奥运门票地下流通市场开始形成。

  据北京奥组委票务工作人员表示,10月中下旬,奥运会门票第二阶段销售将按照原计划拉开序幕。类似的高价贩卖的行为依然会出现。

  但与这种极端案例相比,门票中签者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观看比赛,加价一定数额的“辛苦费”转让至他人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王锡锌教授称:“不能把奥运会门票当作期货来炒。”

  王锡锌认为,奥运门票是与政府的公共职能紧密相连的资源,转让价格与票面价格之间的差距并不是个人创造的,而是依靠公共投资产生的。

  他还从自由选择权的角度解释了这个问题。“在购买奥运会门票这种高度稀缺的商品时,对于买者来说,他已经没有了自由选择的权利。他为什么要去寻找高价的票源,而不去真正发行票务的地方买呢?因为没有足够的门票。”

  王锡锌认为,奥运会的宗旨是为了让更多民众参与进来,而拥有奥运门票是这种权益得到实现最直接的表现方式。“政府动用了公共资源,提供了公共服务,如果没有使真正需要使用的人得到享用。经过层层转手,公共服务的意义便会失去。”

  罪与非罪的边界

  如何界定非法倒卖?如何划清非法倒卖与合法转让之间的界限?如何从法律程序上抑制这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倒卖有价票证的行为定性为搅乱市场罪。

  刑法第227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于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另外2005年8月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将伪造、变造、倒卖文艺演出票和体育比赛入场券的行为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

  在法律上,倒卖可以这样界定:在主观的谋利驱动下,通过客观的加价行为,转让有使用价值的票证的行为。

  但上述两项法律条文都没有规定加价数额达到多少就会被定性为倒卖票据。

  “因此,对于奥运门票倒卖的处理,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加价的上限是多少,”王锡锌教授这样回答记者的疑问。

  目前只有针对火车票这种常态、且对社会产生持续性影响的票据,执法部门拥有了明确、严格的执法依据。

  2006年2月,铁道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认定以赢利为目的的任何火车票加价都属倒卖,加价的上限为5元。超过这个上限,哪怕是一块钱都会构成倒卖。

  除此之外,国家对于文化演出、体育赛事的倒卖行为都没有数额限制。只有总体的定性是,如果其加价构成了实质性的利润,那么就可以判定为倒卖。

  类推下来,对于奥运门票目前似乎还难以做到有法可依。

  王锡锌表示,加价的上限是多少就会构成倒卖,这要与特定的情形相关。所谓的特定情形,是通过对社会的危害来认定的,并不是一个数学公式就能计算出来的。同样的情形,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机对社会的冲击是不一样的。

  购买奥运门票时申购人花了不少的力气,费了不少时间,现在在票面价值基础上加一定的辛苦费,将多余的门票转让。这是否可以呢?

  “将加价的数额与购买门票时发生的实际成本相联系。”这是王锡锌个人认为比较合理的处理方法。

  他进一步指出:“如果在转让过程中,能列出具体明细的费用支出表,将交通费、开户费、送票费等开列出来,增加的价格是对实际成本的弥补,那么这种情况我认为不算是倒卖,很多专家学者也认同的一点。而如果转让费用超过成本,就要认定为倒卖。”

  然而问题在于,所谓实际成本几乎不可能精确测量,而执法人员掌握着较大的裁量权。

  王锡锌建议,执法者应放弃简单化的、一劳永逸的思维,要根据具体情形形成一种判断。但同时,在裁量的过程中,也要有一定的原则。总体来说,制裁应该是和倒卖的危害程度成比例。

  在处理倒卖普通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有价票据时,主要的法理依据是《治安管理法处罚法》第52条。该条例规定,对于倒卖者处以10-15天的拘留,以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据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透露,处理奥运门票的倒卖问题将与普通文体演出倒卖无实质差别。

  另外,如果在购买门票的准备和实施的阶段中,是有预谋、期待和准备的,也会构成非法倒卖。虽然通常来说,很难判断其最初目的,但也会存在一些特征,例如在数量上会获取很多。

  力推实名制

  奥组委的票务政策规定,公众在预定或购买奥运门票时都需要提交本人真实身份证件信息。对于申购开闭幕式的观众的要求更严格,还需提交本人照片。因为在开闭幕式的入场检查中,持票人信息必须与终端验票系统中存储的个人信息相一致。

  王锡锌教授认为,如果有严格的执法机制,实名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倒卖,甚至杜绝倒卖行为。实名制的应用将会造成“黄牛”购买和转让票据时的不便,从而大幅提高其成本;而且还是一种警示作用,即购买的人会担心无法入场,从而减少从非正当渠道购买的意愿。

  值得注意的是,王锡锌的这番叙述有一个大前提,即是要能保证严格的执法机制。这一是要保证有足够的资源进行严格执法。而这可能意味着对组织方奥组委的组织成本、运行成本造成较大的负担。

  另外一个考虑要素是,实际情况下是否允许具体到人的排查。

  “拥有10多万座位的鸟巢,一个个检查需要多长时间?这会引来抱怨,最糟的情况可能还会发生冲突。”王锡锌不无担忧地说。

  这种担心并非空穴来风,2006年的德国

世界杯上就出现了类似的问题。为了控制足球流氓和防范恐怖活动,组委会对全部门票实行了实名制,要求球迷在申请购买球票时提交详细的个人资料。但要在短短1-2个小时内一一核对数万进场观众的信息是否与所持票面相符,是一个相当大的工作量。很多情况下,工作人员只进行抽查,甚至有些时候实名制都形同虚设。

  记者随后又采访了北京奥运经济高级顾问黄为博士,他表示,在以往的奥运会中,没有见过实名制门票的情况。而且在美国,一些重大的比赛,例如NBA决赛和全明星比赛的门票也都没有使用过实名制。

  但是不可否认,这项规则仍可以作为一个符号,对人们进行警示,在执法时仅采取选择性执法——采取抽查的形式,并可以根据情况的不同,调节抽查的概率。

  因此王锡锌仍然认为,虽然火车票实名制迟迟难以推动,但奥运会使用实名制是一个可选择的方案。形成区别的关键就在于,类似的大型活动与火车票等存在着根本的差异,前者是一次性的事件,而后者则是日常事件。

  “对于非常态的事件来说,如果在执行阶段不严格,可称其为灵活性;而对于每天都会发生的事情来说,灵活性就意味着规则的死亡。”

  或许正是为了避免实名制名存实亡的尴尬处境,北京奥组委目前在票务政策上实行了混合方案:开闭幕式门票规定只能一次转让,且必须经过奥组委的相关程序;而体育赛事门票,则可以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进行转让,持票人与所持票面显示的信息可以不一致,对于转让的次数也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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