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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称刘翔亿元保单理赔未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0日 06:36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肖莉 实习生 陶佳

  专家称刘翔伤势应属职业伤害。

  “飞人”刘翔的亿元保单是否可获理赔?中国平安新闻发言人昨天在接受早报记者电话采访时称,中国平安仍在与国家体育总局沟通,是否赔偿还未定。但国内知名保险专家郝演苏昨天告诉早报记者,按照目前报道的情形,刘翔的伤势应属职业伤害,而不是保单所保的“意外伤害”。

  理赔仍“悬而未定”

  8月18日,“飞人”刘翔在北京奥运会男子110米栏比赛中因伤退出比赛。人们在为刘翔受伤退赛“扼腕叹息”的同时,也对中国平安亿元保单能否最终兑现一事充满了好奇。

  资料显示,2007年10月,中国平安签约刘翔出任平安的“公益大使”,同时,中国平安、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与中国田径队及刘翔三方分别签署了一份保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人身意外险保单,其中刘翔个人拥有1年期的1亿元保额的人身意外险,其余的田径队员每人10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保险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为时1年。

  刘翔天价的保单数额,已创下中国运动员之最。

  对于这份巨额保单,中国平安新闻发言人盛瑞生昨天告诉早报记者:“中国平安正在同国家体育总局进行沟通”。而对于沟通的情况,他表示还没有可以披露的信息。对于刘翔的伤害是否意外伤害或是否需要赔偿,他的说法是,需根据了解的情况做判断,目前还无法回答。

  “刘翔之伤非意外伤害”

  刘翔的亿元保单是否可获赔?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昨天告诉早报记者,“刘翔受伤在更大程度上属于职业伤害,这不属于意外伤害。不应该在保单的承保范围。”

  据介绍,意外伤害保险对“意外伤害”有着明确界定:即外来的,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及咬伤、烫伤等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

  此外,伤害必须是非本意的以及非疾病的,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

  上述四要素缺一不可,必须同时满足要求。

  可查的事实是,8月18日,田管中心副主任冯树勇在“刘翔退赛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称,“刘翔的伤具体哪天发生的很难讲,但是已经有六七年的时间。应该说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前这个伤就有了。”

  郝演苏认为,从目前的公开报道看,刘翔受伤是由长期职业劳损,而非机械碰撞等造成的伤害,因此其因伤退出比赛,伤势应该是职业伤害,并非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围。

  特殊部位保险

  “假的比真的多”

  有消息称,之前刘翔欲投保的是针对其大腿的特殊部位保险,这类保险在国际市场上可以获得理赔,但由于国内不具备开发特殊保险的能力,有关特殊部位的出险概率缺乏数据支持,刘翔的巨额保单不得不以意外伤害保险形式存在。

  郝演苏则表示,国内目前还没有特殊部位保险,并非国内保险企业不具备开发此类产品的能力,而主要是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

  郝演苏认为,目前国内顶尖运动员都由国家体育总局等给予较完善的保障,而需要商业保险的运动员多为不知名选手,这些选手可能存在保障不足情况。此外,保险意识薄弱,小众保险的保费相对较高,这两个因素均制约了国内特殊部位保险的发展。

  与国外明星、名人的高额商业保险相比,国内体育明星的商业保险较少。去年9月18日,篮球明星姚明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约,成为中国人寿首位全球形象代言人,中国人寿向姚明赠送了保额50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郝演苏表示,事实上,目前国外类似的特殊部位保险,假的要比真的多,其保单背后有很多约束条件,使保单并不能真正发生赔偿,而是投保人主要为“明星们”转会增加身价,或看中其带来的广告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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