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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查获首起“奥运”标志侵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2日 11:12 浙江市场导报

  作者:余商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文规定,未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印制和使用“奥运”标志。而余姚市某健身俱乐部擅自印制发放标有“奥运”标志的广告宣传单,于近日被宁波市工商局余姚分局江南工商所查获,当场查扣广告宣传单9600份。这是余姚市查获的首起“奥运”标志侵权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切实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为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工商余姚分局于近日起组织开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行动,严厉打击“奥运”标志的侵权行为。余姚分局江南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开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行动中,发现余姚市某健身俱乐部正在发放标有2008年奥运会申奥标志、奥运会会徽及吉祥物“福娃”的广告宣传单。而该健身俱乐部未能出具“奥运”标志使用许可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了9600份标有“奥运”标志的广告宣传单。

  经查明,该健身俱乐部为经营需要,未经北京奥运会主委会授权,擅自设计了标有2008年奥运会中奥运标志、奥运会会徽及吉祥物的广告宣传样单,并于2007年11月委托慈溪一家印务有限公司印制1万份标有“奥运”标志的广告宣传单,然后将这些广告宣传单发放给消费者。至案发时,已发放标有“奥运”标志的广告宣传单400份。其行为已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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