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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组委解读活动政策 多部委整肃时间表确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4日 15:43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万相辛

  “我们这次等于把法律事务部的名片都粘到了奥运官方网站上了。”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综合协调处处长李雁军,8月24日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说,8月17日奥组委的那一纸公告是他们向行骗者发出的战斗檄文。该份声明中指出:“北京奥组委过去没有,今后也不会通过第三方在国内外举办社会活动,尤其是不举办同奥运会筹办无关系的活动,更不会通过第三方为奥运会筹集资金、征集赞助,也坚决反对借奥运会名义从事此类行为。”

  李雁军说,这实际是标注了各种奥运社会活动的边界。

  当日,李处长还就如何界定各种奥运活动的非法与合规,如何斩断敛财活动的“暗流”,又如何处理所牵扯的微妙关系,向本报做了详细而周密的“政策解读”。

  厘清界线

  “哪怕你用玉米棒子编织的奥运五环,即便是图案并不完美,只要是自己内部举办的活动来庆祝奥运,这都没关系。”这样一个生动的例子正是奥组委对于奥运活动举办的标准。

  “其实很简单,活动主体就两类。”李雁军表示,一类是奥组委自行主办的官方活动,一类是社会团体举办的活动。

  划清界线主要是针对后者,具体指定的两个原则可以理解为“本系统内”和“本系统外”的标准。

  第一,所有迎接奥运会的活动,只要是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居民城乡社区内部举办的,使用奥运会标志的,这些都是北京奥组委欢迎和赞赏的。

  第二,如果活动进行的公开募集或征集系统外单位亦或向不特定的人收取费用,进行公开宣传,同时承诺回报,则属于明令禁止的范畴。

  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理,李雁军告诉记者,在工商管理局的办案过程中,这类事件将作为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从事非法的商业集资来处理。

  据李雁军回忆说,这项规定早已有之,最早实施的时间可以追溯到2002年,直至今日奥组委的态度首次明朗化。

  李反复强调,反对利用奥运会、奥组委的名义筹集经费,对于指定和推荐产品,除了通过奥组委市场开发以外,没有任何其他渠道。

  那么,外界的一个疑问是,海外的捐赠是通过中国侨办转手的,那不算是第三方机构吗?

  李解释说,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委员会主要是接受水立方捐赠的机构,是为海外华人搭建的一个工作平台,不是行政机关性质的单位。

  香港奥马委基金的性质也是如此。当初香港特区政府承诺不动用纳税人的钱举办马术比赛,因此北京奥组委需要拨款给奥马委和专门为奥马委成立的奥马公司来确保赛事的正常运行。所以,其实质也是接受捐赠的窗口。而关键在于,它们都不会给乐善好施者提供商业上的回报,更不接受背景不符合要求企业的捐赠。

  “擦边球”

  在8月24日的采访过程当中,就有泰山体育用品集团(奥运供应商)前来“告状”,上告某网站在网上公开销售他们生产的奥运产品。

  “今天是受理案件最少的一天了,平时你过来,法律事务部有里三层外三层的感觉,受理案件的缘由各种各样。”李雁军向记者表示。

  可看出,公告中的敛财事件只是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处理涉及奥运违规案件中的几例。李称,虽然每天处理的事情很多,但也有规律和特征可寻。

  第一类就是直接利用奥运会和奥组委的名义进行组织活动,骗取钱财。这种明显的违规相对容易处理,问题是里面“擦边球”现象无数,“最‘要命’的是耍文字游戏”。

  李向记者举例说,很多企业为了招商便利,在策划案中写到某位奥组委的领导将会出席活动,等到有执法部门接到举报进行调查时,组织者则会辩称他们拟请这些领导。

  除此之外,这类情形已经波及到海外。甚至有个别华人华侨也存在盗用奥组委名义,套取合法资质行骗的现象。

  第二类是借奥运活动为非奥运会赞助企业提供宣传机会。

  事实上这种情形不仅仅是奥组委市场开发过程中一直提及的奥运隐性市场营销问题,也是奥组委法律事务部一直打击的重点。

  “市场上还真有专门做活动的企业专门找到赞助商的竞争对手,为其大肆宣传,进行奥运隐形市场营销。”对此,李雁军的态度明确,“这种行为是奥组委和国际奥委会绝对不可接受的。”

  此外,李还特别提到目前有一些活动的初衷未必是恶意,但是由于中间过程产生了唯利是图的想法或者疏于管理导致了不良影响。

  比如,社会上反应强烈的是奥运

新娘的概念。有一些企业试图组织2008对来自全国各地的新人于明年8月8日汇聚北京举行盛大婚礼。

  李雁军给记者算了笔账,组织者声称他们将组织所有报名者观看奥运会、参观鸟巢,但2008对新人,算上亲戚朋友,规模可达2-3万人。

  李雁军说,顺顺当当结婚是非常重要的,谁也不愿意在这个节骨眼上扫了兴,因而“这种完全不能兑现的承诺将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跨部委整肃

  “依法从快从严处理。”李向记者强调奥组委目前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他解释,这八个字包含三层意思——依照法律,处理案件速度要快,执法尺度要严。

  李雁军表示目前对于案件的查处,已跟执法部门取得了联系。他说:“以往我们需要主动去找执法部门查处的事情,现在他们会直接到奥运大厦来当面取证,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据李透露,奥运会前后包括赛事期间相关的社会活动都要受到限制。

  他表示,随着奥运会的临近,在社会资源的管控上,国家当初在申奥时就有过承诺。在奥运会的主办城市和赛场城市,在奥运会期间及其前后特点时段内,与奥运会相关的活动都会非常严格地控制,“国家把活动标准的第一认定权力交给了奥组委”。

  “国家正规的展览、会议也要受到管控,比如同样的展览不能在同一个时间办。就像交通管制的单双号出行一样,即使合法的行为也要受约束。”李举例说。

  对于这种社会资源的管控时限,李雁军向记者披露了时间表:

  2008年4月30日—2008年8月1日,属于严格管理阶段,而奥运会赛事期间,即2008年8月1日—2008年9月1日,属于强行限制阶段。

  那么,国际的管控标准是否会同中国现行的法律和国情冲突呢?

  李坦言,这样的情况是存在的。他举例说:“对于捐赠公益事业的行为,按照中国现行制度,可以约定回报条件,企业自身可以就捐赠事实进行宣传,但涉及奥运的却是禁止的。”

  对此类问题,北京奥组委目前亟待解决执行机制和协调机制的问题,使得这样的冲突可以妥善处理。

  李雁军透露,从今年9月份开始,国家工商总局会联合地方工商局、

商标局以及奥组委联合召开会议,以商讨联合机制的协调问题。而第一次会议已在青海省西宁市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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