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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应从最低工资制度入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 01:18 第一财经日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丽宾

  本报记者 郭晋晖 发自北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科研所日前完成了关于中国灵活就业群体的研究报告。这份报告的课题执行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丽宾在昨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
》采访时表示,中国的灵活就业规模已经有1.2亿到1.5亿人,达到城镇就业人数50%以上。如此庞大的人群游离于政策之外是对社会公平的挑战,现有的以强化正规就业保护为主线的劳动力市场制度、政策和法律必须转向。

  《第一财经日报》:灵活就业人群的构成状况是怎样的?

  张丽宾:灵活就业人群中,农民工是第一主体,紧随其后的是跨行业的流动下岗失业人员,这其中主要是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此外,城镇中没有实现就业的青年学生也跨入了这个门槛。这个群体规模很大,但不是社会声音的主流,因此,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伸张,成为了劳动力市场真正的弱势群体。

  《第一财经日报》:在人们心目中,灵活就业基本等同于低质量的就业,是无可奈何之举。为什么本来在国外是作为劳动市场放松标志的灵活就业,在国内成为低人一等的就业形式?

  张丽宾: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政策体制主要还是对国有企业的保障,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现实。数据表明,从1986年劳动合同的改革之后,有各项保障的固定工已经越来越少,现在企业用工中80%以上都是1~3年的短期劳动合同和无合同的灵活就业人员,但政府在这个领域上一直都是缺位的。

  现在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政府无法控制企业用工,行政手段对此是失灵的。同时,劳动力市场又不规范,法律保障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非常弱等,这些导致资本压榨劳动情况严重。

  所以,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制度、政策和法律调整必须实现转向:从主要扶持正规部门就业困难群体转向主要扶持各类就业困难群体;从重点保障基本生活转向主要促进稳定就业;从只保障城镇户口转向将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保护范围。

  事实上,就业质量和就业数量并不是排斥的。只要给予灵活就业者一定的保障,就可以提高他们的就业质量,从而使他们乐于接受这种形式。

  目前劳动力市场过度灵活,缺乏保障的状况,对劳动效率的提高来说,是一种伤害,不利于经济增长。因此政策转变的核心就是要建立适合于灵活就业群体的制度,而不是把现有的制度向它们延伸。

  《第一财经日报》:就业优惠政策顾及不到灵活就业群体,是不是因为财力投入不足?

  张丽宾:我认为不是的。2004年,中国用于就业再就业方面的投入达到452亿元,占到GDP比重的0.33%。作为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个投入不低,但支出结构不合理,从而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劳动力市场政策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积极政策是政府出资来促进失业人员就业;而消极政策是政府出资来为就业岗位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从而使就业的岗位更加稳定。我认为,灵活就业群体更需要的是后者,政府应该拿出更多的钱来用于最低工资、失业保障和社会救济等方面。

  《第一财经日报》:您觉得应该从何处入手来改变现状呢?

  张丽宾:可以从最低工资制度入手。目前最低工资制度的可操作性差,在灵活就业中,用人单位可能把最低工资标准当成正常的工资水平,既不违法又节省成本。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在较低的市场工资率下,为了提高收入水平被迫加班加点,结果,最低工资制度不但没有起到很好地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作用,反而成为剥削劳动者的合法依据。

  因此,建议提高最低工资水平,将加班工资、各项福利等都包括进来,制定最低收入标准。通过这种措施,起到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保险福利的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灵活就业的稳定性。插图/苏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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