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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公司为赶走员工竟称全员解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 15:50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 钱建芬 蒋晓春

  【金陵晚报84686500热线报道】 公司贴出通告,称公司经营方针发生重大变更,所有职员将被解雇。3名员工听信公司说法,很快与公司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不久后,这3名员工竟发现该公司依然正常运转,并且其他的员工继续留在工作岗位上。感到受骗的3人联合向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公司称要解雇全体员工

  这家公司名为爱睦乐环保生物技术(南京)有限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俞晖、唐丽、金乾洪曾在公司分别任会计经理、文员及生产部技术员,与公司签订的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俞晖3人告诉记者,2005年11月2日,公司日方代表小泽英司召开了全体会议。公司员工每人都拿到了一份重要通告。

  通告称,公司由于经营方针发生重大变更,决定于11月30日解雇全体职员。全体职员可以拿到11月的工资,并且得到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退职金补偿。

  解除合同后发现被骗

  “这份书面通告和日方代表在会上的发言,都表示公司要解雇全体职工,公司要解散了,那我们继续留在公司也没有意义了。”俞晖3人说。

  11月4日,俞晖和唐丽与公司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11月7日,金乾洪也解除了劳动关系。

  但是,2005年12月1日,3人去南京市劳动局办理退工手续的时候却突然发现公司解聘一事并不那么简单。在劳动局的电脑资料里显示,公司居然还有三名中方员工的名单,并且12月的社保费都已经正常申报了。

  “公司只是利用解雇全体职工的借口来达到与我们3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目的。”俞晖3人顿时感到被公司欺骗了。

  联合申请劳动仲裁

  2005年12月18日,俞晖三人聘请律师联合向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他们提出的要求是:撤销3人与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恢复3人与公司的原劳动合同关系,补发去年12月至今的工资与劳动保障待遇。目前,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了此案。

  受俞晖3人委托打官司的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崔武律师对此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必须是在双方意思表达真实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签署才是合法的,也就是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思想的表达。俞晖、唐丽、金乾洪是在得知全员解雇的情况下,才同意公司11月2日重要通告的决定的。也就是说若公司继续存续下去的话,是不可能和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而公司也是没有任何合法的理由可以解除3人的劳动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俞晖3人所表达出来并不是他们本身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合同成立所要求的双方合意的条件。

  总部突然改变决定

  爱睦乐环保生物技术(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刘小姐告诉记者,公司之前因为经营方针的改变,打算解雇全体职员。中方原先有6名工作人员,当时包括俞晖在内的3人,总共有5人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在公司与员工代表商谈离职补偿的时候,总部突然又重新决定继续留用部分人员。公司慎重选择,从人品、能力、日语交谈这些方面综合考虑,最后又留下了另外3名工作人员。刘小姐也特别强调,“公司当时也只是经营方针改变,并不是解散公司。裁中方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公司养不起那么多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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