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 每日经济新闻
从今年3月1日起,上海企业裁员将不能凭老总一人拍板说了算。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去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的《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简称《规定》),明确今后用人单位在裁员时,企业老总必须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时,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30天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由此,企业老总因个人不满而迁怒员工,“不由分说”突然通知某员工“明天你不用来上班了”的做法,将成为违法行为。
《规定》还明确了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国有企业裁减人员行为进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进行指导;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市政建设需要而造成企业裁减人员的,政府部门要做好综合评估,对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帮助企业做好人员安置工作。此外,《规定》针对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行为规定了应承受的后果:无理由3次拒绝就业,将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定》明确表示,失业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即退出失业登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