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我国继续实施积极就业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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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 10:40 光明网-光明日报 | |||||||||
失业率不超百分之五;城镇将有四千余万人上岗 记者 冯蕾 本报北京11月13日电(记者冯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今天对媒体表示,“十一五”期间我国将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并对现行各项政策进行调整和充实,使得政策延续
田成平表示,“十一五”期 间将实施发展经济与促进就业并举的就业发展战略,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实现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同时,完善并实施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基于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辅业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加大对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城市和困难行业的支持力度,解决好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和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 政策方面有几项值得关注的改变—— 为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明确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扩大贷款规模。相比原政策,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了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城镇复员转业军人。贷款贴息的范围也从现行规定的19个微利项目调整为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为切实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将享受政策的对象范围扩展到了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女40岁男50岁以上)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长期失业人员。为解决再就业者“病有所医”的问题,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在原来养老、失业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保险。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按其工作期限相应延长。 为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进一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可享受一次性的职业培训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