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就业 > 正文
 

辽宁出台促进就业规定草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 11:31 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 朱峰)如何尽快就业和保障在就业中的权益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3月2日,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习生的权益保护和用人单位裁减员工的程序在“规定草案”中得以明确。

  用无证上岗者用人单位要挨罚

  根据规定,我省实行准入制度。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的,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如用人单位或职业中介违反此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身高、户口不能成为就业障碍

  “规定草案”对保障就业平等做出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职业或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年龄、身高、婚姻状况、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和户籍所在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当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视为违法: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五大岗就业困难群体优先上岗

  “规定草案”提出,政府应该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援助,安排专项资金提供就业岗位。下列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政府出资购买的岗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所需的岗位; 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所需的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岗位。

  实习生最长使用半年

  实习生不是随意呼来唤去,无偿使用的小工。“规定草案”提出,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应当向劳动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同一批实习生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这里所说的实习生,是指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到企业实习的尚未毕(结)业的在校学生。

  如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和期限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每人每日十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单位裁员要听职工意见

  “谁走谁留,老板一句话说了算。”“规定草案”针对这样的情况提出明确要求: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减人员的原因、方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依法支付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人员200人以上(含200人),或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含2000),裁减人员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就业新闻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彩 信 专 题
双响炮
诠释爱情经典漫画
东方美女
迷人风情性感姿态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