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白露
“总法律顾问”与“总审计师”一度取代CIO、CFO成为流行语,在推广的过程中,前者具有浓郁的官方色彩,后者则更为平淡。
2002年,7大部委联合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2003年,国资委在大型中央企业中推
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这两大事件让“总法律顾问”这一职位变得炙手可热。
与总法律顾问相比,总审计师的出场表现得比较冷清。这一专门“审”人的高管职位,似乎没有CIO、CFO来得亲切。
其实不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说,审计署是国家财产的“看门狗”;那么,总审计师则是企业财产的“看门狗”。
2005年2月1日,孙宝厚被任命为国家审计署总审计师;2005年8月11日,于永顺出任建设银行总审计师。这两大新闻,同样让“总审计师”成为标杆性的职业新宠。
然而,虽然不少企业设立了总审计师,但是其职权定位仍然“模糊不清”。
在现阶段,总审计师仍然没有进入高层核心团队,因而无法取得高层次的监督地位。这与设立总审计师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事实上,我国企业实行总审计师制度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相应的法规依据比较缺乏。
除审计署于1995年发布实施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3条中有“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的规定之外,再无其他明确规定,特别是关于总审计师职权的定位不明确。
按照企业集团的经营模式,总审计师有几种类型:隶属于董事会领导、隶属于总经理领导、母公司委派。
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审计师职位较高,独立性较强,监督的层次较高;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审计师其职位与副总经理平级,在这种模式下,总审计师和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仍较高,但其监督职能相对较弱;母公司委派的总审计师一般实行轮岗交流制,不合格的就地免职。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三种模式任命的总审计师在不同行业获得的权力大为不同。
建设银行的总审计师于永顺履新后,总行给予充分的权力,审计部门与被审计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并实行垂直管理,审计分部和总审计室及其所属的审计办事处直接向总行审计部负责并报告工作。因而,不少审计师羡慕于永顺的“幸运”。
总审计师与CFO的区别在哪里?这是总审计师的另一个模糊性。
根据1995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总审计师是根据企业需要而设置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事实上,总审计师与CFO两者的工作内容具有相同之处。即根据授权对企业的整体财务进行专业、专职财务监督,对财务计划的执行有监督权。
总审计师与CFO联合对企业财务进行监控,同时,弥补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地位和职责权限上的不足。从这个意义上说,总审计师、总会计师、CFO三者联合,共同防范企业的经营风险。
所不同的是,在三者的权力行使中,CFO可以直接进入董事会;而总审计师只有获得董事会或总经理的授权后,才能更好地完成审计任务。
否则,这一职位将形同虚设。
据了解,总审计师制度在国内企业中属于推广的起步阶段,这一体系的成熟性甚至赶不上总会计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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