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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暗流缘何如此汹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 09:13 法制日报

  调查显示,五种情形最可能成为引发职工跳槽的理由

  在跳槽纠纷中,常见到的是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

  针对现状,建立和谐的劳动法律关系或许是最好选择

  本报记者 申爱山

  十机长辞职不是偶然现象

  11月19日,在国内多个BBS上出现了一则题为“抗争!东航10位机长集体辞职!”的消息,帖子的内容是:今年10月23日,江苏公司18位一线机长联名给公司领导写信,要求公司解决影响飞行员安心飞行的各种问题,在公司未做出任何实质性举动后,11月17日,10名机长正式向东航江苏公司提交了辞职信。

  帖子引起了空前强烈的关注。国内众多新闻媒体包括

人民网、新浪等国内各大新闻网站几乎不约而同地将其置于新闻首页的显眼位置。其实,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去年6月,海航集团控股的中国新华航空公司14名飞行员集体向公司提交辞职书投奔奥凯。并且,跳槽也不局限在航空业。前不久,平安寿险副总经理兼北区事业部总经理丁当、广州分公司总经理胡国萍和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夏树海几乎同时向总部递交了辞呈。跳槽的三人有着一个共同的新东家———合众人寿。如果留意近期的新闻,会发现一个奇特的现象:跳槽风已经吹遍每一个角落,国内一些知名企业的高管们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一个接一个跳槽。他们之中涉及波导、康佳、TCL、创维、
顺驰
、格兰仕……另外,一些不太知名的企业近几个月也同样是高层暗流汹涌,变动异常频繁。

  根据零点公司对京沪两市478家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的随机抽样调查表明:我国超过半数以上的企业处于中高度危机状态,而困扰我国企业的首要因素是人力资源危机,有33.7%的被调查企业表示人力资源危机对其企业产生了严重影响。当前我国企业的人力资源危机主要表现为员工的频繁跳槽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非正常离职。

  同样,来自IBM公司日前所公布的《2005全球人力资源研究报告》研究发现,如何留住人才成为亚洲企业的最大挑战。报告显示亚太地区的高级与中级管理层的主动离职率为全球最高,因此人力资源主管们必须遏止这一态势,以保持企业的竞争能力。同时也有调查报告指出,在亚太地区中,中国企业人才的流动率最高。

  如此严重的跳槽风已经影响到企业的正常发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现象,我们有必要对此予以法律上的重视。

  跳槽暗流缘何如此汹涌

  一份由《中国青年报》完成的调查显示,五种情形最可能成为职工跳槽的理由,即:“发展空间小”、“待遇低”、“学不到东西”、“领导管理不善”和“不能学以致用”。归纳起来,职工跳槽的原因大概有以下三点:第一是企业方面的原因。管理者缺乏“人力资源市场”概念,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工作人员的业绩得不到公正的评价,付出与获得不相符;企业没能营造出很好的人文环境,福利、生活、工作条件差;企业缺乏战略规划与文化建设,劳动者看不到企业的前景。第二是职工自身的原因。从业态度不端正,过份追求短期利益,自我估价过高,总是觉得自已“屈才”。第三是法律方面的原因,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外部原因。社会缺乏一个统一的对劳动者的评价与约束机制,没有形成一种能获得企业和劳动者共同认可并愿意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的缺失和滞后,使这种频繁跳槽现象不能有效纳入法律的规范之下,从大的外部环境上,给跳槽者留出了巨大的空间,使跳槽行为几乎成为一种时尚。这就提醒我们,法律是否应该在在这一方面规定的更加明确,经济领域执法力度是否应该进一步加强。

  北京众一律师事务所范超律师说:“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者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在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价值,才有了职业选择的现象。对于劳动者的跳槽,现有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未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就跳槽到其他单位,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但违约责任。劳动法同时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仅有这些规定,对规范如此频繁、大批量的人才流动来说是单薄的。”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康晓鸫律师说:“在跳槽纠纷中,常见到的是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我国尚无专门有关竞业避止的立法,只在公司法和一些部门规章中出现相关性内容,劳动部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这个规定仅是对于劳动合同签定的约束,对于跳槽者来说,实际起到禁止效果的作用并不大。”

  如果说跳槽已经是现代企业制度和人才制度发展的必然,那么,如何在法律上对其更加规范,应该成为法学界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建立和谐劳动法律关系

  解铃还需系铃人,既然劳动者跳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解决问题也须由涉及的各方共同做出反思与努力。有专家指出,一定的人员流动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需的,但过度频繁的流动,无论对个人还是对企业都是一种资源浪费。中国最缺的不是资金,也不是技术,更不是市场,而是人才,特别是优秀的高级管理人才。无论是企业界还是学术界,一个普遍的共识是: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离职,有时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为他们熟悉本企业的运作模式,而且离职后只要不改换行业,投奔的往往是原企业的竞争对手,势必会给原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带来较大的冲击。如何妥善解决职工跳槽后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

  北京海铭律师事务所张晓东律师说:“就现有法律来说,对于劳动者的辞职是法律所保护的。如果职工和企业签有合同,劳动者只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这是必须的也是惟一的程序性手续。对于任何企业或职工来说,都不愿面对跳槽的局面,以及由于跳槽导致的法律纠纷。这种现象的存在既然是社会发展的不可避免的结果,针对辞职的双方,就应该在劳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如果合同双方都能做到依法办事,就会避免大量的纠纷和诉讼的出现,对社会、对企业、对劳动者都是最好的选择。”

  针对现在的状况,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或许是我们最好的选择。11月22日,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26次会议决定:江苏将普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并完善职工收入随企业效益提高而提高的机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的三方是指政府、工会和企业。这种协调机制,由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派出代表组成协调机构,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对涉及三方利益调整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提出建议等。这种充分提取劳动者意见的做法,值得学习和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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