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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长飞行员要求解聘 航空公司提出1800万元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 16:28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7月8日电 (记者 任硌)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西南分公司的一名机长和两名飞行员因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将公司诉至法院,航空公司同时向3人提出总计高达1800多万元的赔偿金额。日前,双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机长李建国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3名飞行员起诉后,国航及其西南分公司也分别对3人提起了诉讼,其中对李建国提出的赔偿数额高达804万多元,对另两名飞行员提出的赔偿数额各为845万元和179万多元。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将先起诉的李建国列为原告,后起诉的公司列为被告。

  李建国诉称,其于1996年11月与国航西南分公司(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4年10月14日,其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于30日期满后,离开公司不再担任飞行工作,可公司没有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李提出,公司以规章制度的名义在原劳动合同附件中设置了高额违约金的计算和赔偿条款,但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却未被告知也无从得知,该条款限制了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其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极不公平的,应属无效条款。

  西南航空公司认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将《中国西南航空公司关于各类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暂行办法》等8项劳动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有效附件,李建国对此均予签字认可。可李作为机长不顾劳动合同和暂行办法的明确约定,单方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立即停止了正常工作。李完全置公司利益于不顾、一意孤行,给公司带来巨额经济损失。因此,公司诉请判令李建国支付公司赔偿金4136900元、违约金3385156.67元、服装费17725.5元、住房补偿费30142.4元和培训费478300元,共计金额超过800万元。

  庭审争议的焦点集中在4个方面: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解除、航空公司制定的暂行办法中的违约条款是否有效、公司是否克扣了飞行小时费以及公司是否应给李一次性住房补贴。李还提出,到公司参加工作后,确实参加过培训,但所花费用远远低于公司起诉的数额。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宣布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另悉,双流法院将在近期对与此案相关的另两名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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