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改变职工弱势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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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 08:35 北京青年报 | ||||||||
集体合同改变职工弱势地位 职工代表有望不再被穿小鞋 北京青年报: 谭卫平
-关键词———集体合同 本报讯 北京市将为企业职工再添一把“保护伞”。昨天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该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改变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的弱势地位。 以往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多为企业预先拟定好,再由职工签字即可,职工处于弱势地位。与此不同,集体合同调整的是职工整体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改变了职工与企业“单打独斗”的局面。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包括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为了维护职工协商代表的积极性,《条例(草案)》对其作出保护性规定:规定职工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除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等。 -现状 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数量在下降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欣庆介绍,目前本市有6000余户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涉及职工135万,但绝大部分集中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集体企业。随着企业改制工作的推进,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数量和涉及的职工数量有下降的趋势,这种情况与当前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不相适应。在北京市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50.7%,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则分别只占签订集体合同企业总数的8.6%、8%和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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