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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给补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 10:22 南方日报

  维权

  员工求职时自愿与企业签订的保密承诺书不一定都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广东某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拨通本报的新闻报料热线,向记者讲述了他们公司的遭遇。

  据了解,该公司以信息系统技术开发为主要经营方向,对技术的保密性要求比较高,
因此,在招聘员工的时候,他们曾明确向求职者提出:入职前必须与公司签署一份保密承诺书。员工们也都自愿签署。但是,今年9月份,一离职员工就此向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就此给予补偿。经过调解,仲裁庭最后裁定保密协议书无效。

  员工申诉

  离职未获经济补偿

  在离职员工黄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中,记者见到了如下陈述:申诉人于2004年2月3日入职广东某技术有限公司,任职项目经理,双方于2004年2月24日签订了试用期合同,试用期3个月,工资为4600元/月。在2004年8月2日,因被诉人(广东某技术有限公司)机构调整,解除了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并于2004年8月3日办理了离职手续。被诉人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申诉人,没有依法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在2004年3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申诉人的加班时间为559.35小时,但被诉人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在离职的时候,被诉人禁止晁呷嗽?年内不得从事与被诉人的技术和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但并没有为此支付任何补偿费。

  企业答辩

  自愿签署保密协议

  就黄某提出的仲裁申请,广东某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答辩:黄某于今年2月份入职该公司,工作期间曾在6月份向公司提出辞职(原因是他本人觉得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他入职后虽然工作态度较好,但是因为工作能力较弱,工作成绩差,一再被调整工作岗位,公司对他进行了大量的指导和培训。7月份公司与申诉人双方协商同意之后,申诉人在8月1日正式离职。因为申诉人离职属双方协商同意,所以无需提前书面申请。公司职员正式加班需要办理书面申请并报公司批准备案,申诉人为了提高自己的能力,自己决定延长在单位的时间,以便学习业务知识,不属于加班范畴。对于竞业限制,本公司完全是基于预防公司技术泄露、防止被竞争对手获取公司机密,对公司造成打击;并且在申诉人入职当天,已经特别告诉他,哪怕是上一天班,离开公司以后在一定时间内也不可以做和我公司完全一样的业务,他表示接受并且已自愿与公司签定了《保密承诺书》。

  在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证明中,记者见到了如下字样:因公司机构调整,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再续约而正式离职,根据该职员与我公司所签的保密协议,该职员2年内不得从事与我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劳动仲裁

  保密协议书无效

  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起劳动争议。在庭审过程中,黄某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公司与黄某签署《保密承诺书》,实际上是对黄某作出了竞业限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在对员工作出竞业限制的时候,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作出适当的经济补偿。而黄某与公司签订的《保密承诺书》只对黄某作出了限制,没提任何经济补偿的事,实际上是侵犯了黄某的合法权利。

  经过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签署的《保密承诺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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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又叫“竞业禁止”,简单地说,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 

  国家科委1997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竞业禁止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用的,竞业禁止条款自行终止”。

  本报记者 吴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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