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 明)因售房约定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严重不符,安徽省一家商品房开发商——合肥荣成物业公司,被42户购房户告上法庭,法院4月30日进行了公开庭审。
1998年,合肥荣成物业公司在合肥市大通路开发建设荣成雅居苑小区,并以预售方式对外销售。乔要武、何倩等42户购房户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如约付了购房款。然而,当42户购房户拿到房产证时,却发现房产证上标注的面积小于购房合同上约定的面积,每户多则减了7平方米,少则减了1.83平方米,总计减少面积达168.23平方米,总价值达25万余元,而房产证的末页附记中却将缩小的面积作为小区公摊面积强加到购房户身上。42户购房户多次与之交涉,但荣成物业公司拒绝退还缩小面积部分的房款。2000年11月29日,42户购房户将荣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2000年12月13日,合肥市政府2000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荣成雅居苑小区消防通道和多项物业管理用房已列入开发成本,开发商应将收取的这部分公摊面积价款予以退还,但荣成物业公司却一直未予退还。
在法庭庭审中,42户购房户认为,开发商荣成物业公司实际给付商品房面积与售楼说明书明示的面积明显不符,未按国家规定在预售房时在合同上明确注明应分摊的公共面积部分,相反却制作了一张发放购房发票一览表,在购房户领发票签字后,背着购房户在该表格空白处补填上公摊面积等内容。同时,在房产证附记中注明的公摊面积包括地下车库、液化气间、消防通道、物业管理用房4项,已计入售房的开发成本。荣成物业公司明显违约,给消费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加倍赔偿损失,请求判罚荣成物业公司赔偿42户购房户经济损失50余万元。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