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券记者 江芬芬
新闻背景
2013年8月16日 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错误,大量买单瞬间推升沪指5.96%,造成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随后,光大证券做出了借道ETF(交易所交易基金)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措施。
2013年8月30日 证监会通报,“8·16”光大证券事件中采取的补救措施为内幕交易。光大证券被罚5.23亿元,徐浩明、杨剑波等4名责任人被分别罚款60万元,终身禁入证券市场;光大证券除固定收益外的自营业务被暂停,并在同年11月1日正式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2014年2月8日 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因不服证监会对该事件的判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4月3日,光大证券“乌龙指”案主要当事人、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中庭开庭审理。双方剑拔弩张,围绕三大争论点展开激烈辩论。
第一回合:
错单交易是否为内幕信息?
庭审过程中,杨剑波指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不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
他认为,光大证券错单交易信息如果作为内幕信息,其公开时间是2013年8月16日下午1点之前,此前许多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而证监会方认为,错单披露时间是14时22分光大证券官方微博披露时间,而非媒体猜测。证监会方强调当天中午错单只是盘面异动的一种猜测,且当天中午光大董秘还公开否认错单传闻。
第二回合:
股指对冲是否为内幕交易?
当庭,杨剑波否认在事件当天下午做空股指对冲内幕交易,称是中性对冲。其称,当天下午是按照策略投资部的计划和安排实施的,基于既定计划、合同所从事的交易行为,不应该按照内幕交易对待。
但证监会的代理人提出,14时22分公告前,光大证券已经知悉市场异动的真正原因,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结果却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就着手反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回合:
杨剑波是否为事件责任人?
杨剑波强调,当天发现错案之后,自己是依照中午会议决策的内容向交易员传达了实施对冲交易的指令,“既非会议的决策者,也非对冲交易的具体实施者”,因而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该被证监会做出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的处罚。
而证监会方面认为,杨剑波参与了之前的光大高层决策,并且他就是开空对冲方案的提出者。8·16的主要责任人是光大证券总裁徐浩明,而杨剑波作为主要参与者执行者被认定为其他相关责任人。
庭审追问
1、证监会“权利论”
从庭审来看,杨剑波方面紧紧抓住了相关法律的模糊地带。比如指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属首次出现,《证券法》对此种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并未做出明确和清晰的界定。”杨剑波更进一步提出,对法律进行解释是全国人大的权利,证监会并没有此项权利。
对此,证监会代理人表示,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75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条第11项进行认定内幕信息。法律规定证监会有权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明显影响的信息进行认定。
律师解读: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认为,一般错单可能不是内幕信息,但由于光大证券错单的交易金额特别巨大,对证券市场影响巨大,所以演变为内幕信息。在消息没有公开前的任何操作,无论是避险还是减少损失等,都涉嫌内幕交易。
2、杨剑波“专业论”
在法庭上,杨剑波几度呛声证监会。他认为,证监会相关办案人员因为不专业而做出的决定值得商榷。杨剑波引以为豪的是,“事实上,我所做的事情,全中国不超过10个人能了解。”证监会方面不得不回应说,正因为杨剑波的专业,才应该更加清楚自己的行为,更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值得一提的是,法庭四度因为杨剑波对于证监会“不专业”的指责而强调双方不得人身攻击。然而,在结案陈词时,审判长问杨剑波方面是否还有补充时,杨剑波最后说了一句:“正因为我的专业,所以知道你的不专业。”
律师解读:“在杨剑波的脑海中,一定是更不专业的人审理最专业的人的证券案件,结果也一定是不专业的。”吴立骏律师笑着称,中国法院确实对此类案件接触很少,相关法院的经验和法官的知识面会决定该案的最终结果。如果法院能够聘请专家陪审员,且该陪审员与证监会没有利害关系,或许对此案能有更全面的结论。
但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国龙直言,讨论所谓的“专业性”意义不大,任何专业性的操作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江芬芬
法律界人士观点
“杨剑波翻案几率极小”
尽管杨剑波方有备而来,在法庭上也相当有气势,但《金证券》记者接触的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杨剑波败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最终杨剑波胜诉,则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再有效,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前提亦不复存在,投资者索赔将失去最重要的事实依据。
不过,吴立骏律师直言:杨剑波即使部分胜诉即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应给予行政处罚,但由于光大证券自认内幕交易,也不会改变投资人索赔的资格与获赔的权利。
甘国龙律师同样持此观点,认为除非杨剑波方能在法庭出示此前外界并不知晓、且有力的新证据,否则翻案的几率很小。据了解,昨日原告方提供了两个证人证言,用以证明事发后光大立即进行了汇报,相关监管部门也立即进行了调查,交易操作是在监管部门知晓的情况下完成的。不过,证人并没有出庭。
法律界人士均认为,面对行政机关的处罚,能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双方在法庭上辩论、解决,体现了司法的一大进步。
“喊冤者”杨剑波
从上海财大的普通学子到风光无限的投行精英,从中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规则的起草人再到千夫所指“8·16乌龙指”的主角。几番起伏,光大证券前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最新的角色是母校上海财大的金融学教授,并以一种出人意料的方式回归各大媒体版面头条。
1977年出生的杨剑波是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曼彻斯特大学金融学博士。2005年11月,杨剑波即作为国内第一批人员参与了中国资本市场第一批交易所权证创设等活动,并负责光大证券的备兑权证系统开发以及光大证券股本类衍生品业务平台的建立。
2006年以后,杨剑波着手光大证券结构性产品,特别是A股挂钩结构性产品业务平台的建立,并负责相关业务的开展,直至担任该公司金融衍生品部董事总经理,并最终升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
据报道,杨剑波是受证监会邀请,成为中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规则起草的四位牵头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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