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18 证券简称:江淮汽车公告编号:临2016-044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93号)核准,公司向安徽省铁路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等9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30,079,096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0.6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67,439,999.52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70,092,466.50元(含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97,347,533.02元。截至2016年8月10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8月1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会验字[2016]4379号)验证。
二、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公司六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望江路支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
2016年8月22日,公司、公司的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在合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
2016年8月22日,公司、公司的子公司安徽星瑞齿轮传动有限公司、公司的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在合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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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金额中尚有1,512,387.40元发行费用未扣除。
三、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1
甲方: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6710188000154396,截至2016年8月22日,专户余额为1,998,859,920.42元(尚有1,512,387.40元其他发行费用未扣除)。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乘用车及核心零部件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如果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应当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樊晓宏、姚成或者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下简称“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位于合肥的合肥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三方监管协议2
甲方: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233442610300000729截至2016年8月22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及纯电动轻卡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如果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应当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樊晓宏、姚成或者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下简称“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位于合肥的合肥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安徽星瑞齿轮传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甲方之全资子公司,高端商用车变速器建设项目之实施主体)
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02010538000000406截至2016年8月22日,专户余额为5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商用车变速器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丁方为高端商用车变速器建设项目之实施主体),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丁方未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如果本协议有效期内丁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应当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丁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丁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丁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樊晓宏、姚成或者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甲方和丙方。
六、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下简称“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丁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或丙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丁方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位于合肥的合肥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00418 证券简称:江淮汽车公告编号:临2016-045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8月22日,公司收到股东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投投资”)《关于计划减持江淮汽车部分股份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建投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58,404,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7%,现建投投资因自身经营需求,拟减持部分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一、减持股份的来源
2015年4月27日公司吸收合并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汽集团”),建投投资作为江汽集团的股东因吸收合并而相应持有公司股份158,404,012股。
根据承诺,建投投资持有的上述股份锁定12个月,到2016年4月28日,建投投资持有的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截至告知函出具日,建投投资未减持过公司股份,其持有公司158,404,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7%。
二、减持计划
自公司披露建投投资减持计划的公告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建投投资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告知函出具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且在前述期间的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告知函出具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建投投资拟减持的价格按照市场价格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定价原则实施。
建投投资确认,在按照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对建投投资减持情况进行披露。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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