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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贝集团被证监会处罚 股民可起诉东贝B股

http://www.sina.com.cn  2014年09月17日 02:42  投资快报

  控股股东违法上市公司赔

  记者 莫丽娟

  近期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批制度把关严格,几乎每过一周就有罚单下发。东贝B股(900956)就是上周的“中招”企业。9月11日,该公司发布了一份其控股股东东贝集团被证监会处罚的公告。消息甫出,东贝B股即被投资者维权律师盯上,开始发起针对该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

  控股股东披露违规被处罚

  2014年9月11日,东贝B股发布《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其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艾博科技、法瑞西两家公司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控股股东东贝集团未如实将上述信息向上市公司报告被证监会认定信披违法,并对东贝集团处以罚款三十万元,相关责任人员也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根据东贝B股的公告,证监会认定的东贝集团主要违法事实主要为两点。首先,东贝股份未及时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黄石艾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公开资料显示,黄石艾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为东贝集团职工持股公司。目前,艾博科技三家子公司的管理层均为东贝集团管理层成员。证监会调查显示,2006年至2011年,东贝股份向艾博科技销售商品的金额分别为1260.49万元、2978.13万元、1700.52万元、647.82万元、2361.61万元、2312.09万元;2006年2011年,艾博科技向东贝股份销售商品的金额分别为458.53万元、2.54亿元、2.30亿元、2.92亿元、4.44亿元、4.38亿元。东贝股份未及时披露与博科技的关联交易,未在2006年、2007年年报中披露与艾博科技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2008年至2010年年报虽然有所披露,但不充分。

  其次,东贝股份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芜湖法瑞西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

  资料显示,芜湖法瑞西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东贝集团及各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包括外部董事高管和独立董事)。 芜湖欧宝是东贝股份的控股子公司,2010年1月,法瑞西受让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总公司持有的芜湖欧宝35%的股权。东贝股份2009年至2010年年报,2009年至2011年临时报告,未披露法瑞西的股权结构或实际控制人的信息,也未披露法瑞西对芜湖欧宝的持股信息。2010年2月28日,法瑞西以977.36万元的价格受让东贝股份持有的黄石晨信光电有限公司90%的股权,东贝股份对该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仅在2010年年报中将该事项作为重大资产出售予以披露,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交易所上市规则,达到一定标准的关联交易,必须经过法定的决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否则即涉嫌虚假陈述,而东贝B股大股东东贝集团就是触及了这条红线,而随之而来的股民索赔也成了自然而然。

  “东贝B股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民事索赔的法律依据包括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是十分明确的,如果因为东贝B股大股东虚假陈述而造成损失,投资者没有理由不提起索赔”,许峰告诉《投资快报》记者,但该律师同时也表示,可能很多投资者并不知道自己可以索赔,当前中国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并不强烈,即使知道可以维权的,也因为缺乏信心以及存在误解,并没有采取维权行动,在过往的很多案例中,都是眼睁睁地看着诉讼时效超过。

  律师透露,在2006年10月17日到2011年12月22日之间买入东贝B股(900956),并且在2011年12月2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提起维权之诉。

  武昌鱼维权案属同个法院

  据《投资快报》记者了解,因为东贝B股的大股东东贝集团地处湖北省,所以该案的管辖法院是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中院目前正在受理的五十余名投资者起诉武昌鱼及实际控制人翦英海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此前曾引发了一定的社会关注度,而巧合的是,此案的代理律师也是许峰,许峰表示,武昌鱼案可能于2014年11月28日开庭,此前武汉中级法院向武昌鱼实际控制人翦英海通过公告形式送达了起诉状等诉讼材料。该律师也表示,武昌鱼的审理或将一定程度上影响东贝B股大股东虚假陈述案。

  控股股东领罚单上市公司赔偿已有成功先例

  事实上,控股股东信披违规被证监会处罚、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损失买单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在证券维权案例中。

  2013年9月3日,华鑫股份发布一份来自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较为特殊的是,这份罚单并非直接开给上市公司,而是针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仪电集团。

  事实上,仪电集团并非上市公司,但仍成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中的被告,其做为华鑫股份原来的控股股东,因虚假陈述被股民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索赔。

  根据媒体报道,在处罚决定公布后,已有6位投资者率先起诉仪电集团。这些案件于2014年1月21日和解结案,6位原告合计获赔近20万元,获赔比例分别是诉讼金额的100%、95%。该案也成为我国首起仅诉上市公司大股东虚假陈述并获赔的案件。

  维权律师表示,该案从立案到和解仅用了两个月时间,股民也罕有的在诉讼时效截止前即已获赔,此种情况在此前的股民向上市公司索赔案件中极少出现。显然,后面起诉的投资者也有很大机会获得赔偿。

  事实上,投资者诉山东京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虚假陈述一案,是投资者诉股东虚假陈述第一案。但是该案的投资者显然没有华鑫股份那么幸运。据悉,该第一案的审理一波三折,先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后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至今该案仍然处于发回重审的程序中。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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